自衛倫理學(上):為了自保可殺死無辜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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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吝嘉  難度:★★★★☆


生命不受侵犯是基本人權之一。面對死亡威脅時,我們甚至有權去做一些平常在道德上絕不允許的行為,包括殺死威脅我們生命的人。這就是「自我防衛」(self-defense)的權利。自我防衛看似很易理解,但其實要弄清背後的道德理由並不簡單。

  試想,平時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我們也不能隨意奪去他的生命,那為何自衛時我們就有權殺死其他人來自保呢?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假如威脅到我們生命的人本身也是無辜的,那我們還可以殺死他自衛嗎?本系列的文章將會與大家討論現代自衛倫理學中探討的核心問題——「無辜的威脅」(Innocent Threat)。

施襲者不也有生命權嗎?

  首先,讓我們先看看最經典的自衛情景:

有兇徒正高速駕車存心把你撞死,而你惟一的自保方法就是搶先開槍殺死他。

  這種情況下,相信沒有人會質疑你自衛的道德正當性。然而,這並不表示我們已經掌握了背後的道德理由。試想:如果生命不受侵犯是人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向你施襲的邪惡司機一樣也有這個生命權。這樣的話……

問題(1)如果你向他自衛攻擊,道德上不就會變成你在侵犯他的生命權嗎?

問題(2)如果你侵犯了他的權利,他是否又有自衛權再一次攻擊你阻止你的自衛呢?假設他本來想裝成意外撞死你,但當他在車上看到你準備向他開槍,他就打算以自衛(因為你在射他)為名在你射死他前先用槍殺死你。那他可以用自衛作為道德理由,反擊你的自衛反擊嗎?

  大部分人會直覺地認為,在上面的情況,(1)你的自衛是道德上允許的(2)施襲者不應該對你的自衛再作自衛還擊。但這些直覺與「每個人的生命都不應受侵犯」普遍信念似乎並不一致。你希望自衛桿衛生命權,但施襲者本應也有他的生命權。你自衛的話不又會侵犯了他的權利嗎?如何處理你和他生命權間的衝突呢?

自衛的權利理論

  道德哲學家 Judith Jarvis Thomson 建立了一套簡潔利落的權利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她認為其實你和他的權利並沒有衝突。人人都有生命權,每個人的生命都不受他人侵犯。兇徒襲擊你要殺死你的時候,他就侵犯了你的生命權利。那如果你自衛的話,會不會也侵犯到他的生命權利?她認為不會。為甚麼?因為當他要殺死你時,他對你生命權之侵犯,就令他捨棄了(forfeit)自己的生命權利。這裡她所主張的道德原則是

「當 A 侵犯了 B 的生命權利,A 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

  由於他的不義攻擊令他捨棄了生命權,你的自衛還擊當然不會再侵犯到他已捨棄的生命權。這很好地說明了為何人人都有生命權,但你自衛殺死他人時道德上依然是允許的,回答了上述的問題(1)。

  至於問題(2):他又可反過來再攻擊你,以阻止你的自衛嗎?同樣道理,Thomson 認為不可以:由於他侵犯你的生命權,令他捨棄了自己的權利,所以當你自衛時你已經不會道德上侵犯到他。既然你沒有侵犯到他的權利,你的生命權利就仍然保留。所以道德上他不可以先發制人攻擊你阻止你自衛。如果駕車撞你的兇徒,真的打算先對你開槍以阻止你用槍殺他,他這樣就侵犯了你既有的生命權,在道德上絕不允許。

  總括 Thomson 的說法,由於兇徒已因為襲擊你而失去了自己的權利,你的自衛道德上不會侵犯到他的生命權(回應問題(1)),亦因此他沒有反過來以自衛去阻止你自衛殺他的道德權利(回應問題(2))。Thomson 的理論以「施襲導致生命權喪失」為自衛的道德根據,因此是一種「權利捨棄理論」(Rights Forfeiture Theory)。

如果威脅我們生命的人是無辜的呢?

  如果你以為上面的一千字已能解決自衛的道德問題,少年你就太天真了。上面討論的惡意襲擊的兇徒(Villainous Aggressor)是最典型的自衛個案,我們未必說得清楚背後的道理,但起碼會知道此情況下自衛合乎道德。而 Thomson 的理論亦為此提供了完善的說明。然而,假如我們面對的不是惡意施襲者而是「無辜的威脅」,就會出現以下十分具爭議的情況。

人肉炮彈」:有個無辜的人被突如其來的龍捲風捲起,正要砸到你身上把你壓死。你無處可躲,惟一自救的方法是用激光槍在半空的他氣化。

  這個人肉炮彈本身完全沒有要傷害你的意圖,只是不幸被風捲起才對你構成生命威脅。對你而言他是個「無辜的威脅」(Innocent Threat)。你可否在他壓死你之前先消滅他自衛?作為無辜威脅,人肉炮彈的地位很微妙。一方面,他與襲擊你的兇徒一樣都威脅到你的生命,我們理應可以自衛;但另一方面,身不由己的他又和你一樣完全無辜,殺害無辜的人又理應是不道德的。那到底我們可否殺死人肉炮彈來自保呢?

不一定需要有意圖或行動才能「侵犯他人」

  Thomson 認為我們可以自衛殺死他。的確,他是身不由己的。但這不改變他會掉在你身上把你殺死的事實。基於你的生命權利,砸死你無疑侵犯你的生命權。而依據 Thomson 的權利捨棄理論(「當 A 侵犯了 B 的生命權利,A 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他侵犯到你的生命權時就等於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所以你可以殺他自衛。

  有些人會質疑:人肉炮彈明明只是被不可抗的外力(被龍捲風捲起、因萬有引力掉到你頭上……)操控,自己完全沒有用任何動作,怎麼可以說是他要殺死你呢?殺人不是起碼要有襲擊的行動和意圖嗎?

  但 Thomson 認為,「殺死」這個行為本身不用包含襲擊的「行動」和「意圖」。假如有人高空擲物,把一部鋼琴和一個夾萬從高樓上丟下來,而其中一個物件碰巧砸死了在樓下經過的豬文。(其實也不完全是碰巧,考慮到豬文傲人的體積,砸中他比其他人容易很多。)在聽到消息後,大家也許會問:「是哪一件家具殺死了豬文?鋼琴還是夾萬?」

  又例如,參觀歷史博物館時我們會問:「這些子彈中,殺死約翰甘迺迪的是那一顆?」Thomson 認為這些例子都反映出當我們說「x 殺死 y」時,句子裡面的 x 並不需要有殺人的意圖和行動,甚至可以是完全沒有意圖和行動能力的死物。說「x 殺死 y」只是表達了「x 導致了 y 死亡」這樣的純粹因果關係。因而在無辜威脅的情況中,說「人肉炮彈會殺死你」Thomson 認為完全沒有問題。

殺死無辜的人也可以符合道德

  假如你同意 Thomson 這套對「x 殺死 y」的分析,又同意「當 A 侵犯了 B 的生命權利,A 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那你就要同意我們可以殺死人肉炮彈這樣的無辜威脅來自救。依 Thomson 這種理解,我們考慮可否自衛時,無辜威脅到你的人之道德地位,與先前惡意襲擊你的兇徒並沒有分別。只要是威脅到我們的生命,就侵犯了我們的權利,威脅者就捨棄了他自己生命不被剝奪的權利。所以你可以用激光槍氣化那個無辜的威脅,而且他不可以用自衛為理由反過來自衛殺死你(假設他也有武器在手,可在你開槍前先殺死你的話)。

  「不可以傷害無辜的人」這句說話似乎是種常識。在很特殊的情況下,例如當涉及大多數人的重要利益,這個常識才會有例外。例如在電車難題中,許多人都會考慮殺死一個無辜的人去救另外五個人。但無辜威脅的情況似乎更特殊:殺死無辜威脅救自己只是一命換一命,但如果你接受上面的論證,就要接受捨人救己也合乎道德。

自衛與墮胎倫理

  上面討論的案例看來很不現實,但自衛倫理的討論其實可以應用在其他不少範疇,包括墮胎倫理。以往,墮胎倫理都圍繞「胎兒是否已經算是個人(person)」作爭論。這個「是否」似乎完全決定了墮胎是否道德上可被允許。但在一些異常的懷孕個案,孕婦繼續懷孕的話會有生命危險。在這些個案中, Thomson 的自衛理論就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論證 —— 即使承認胎兒已經完全擁有與人相同的道德地位,但假如胎兒在孕婦的身體內會對孕婦構成生命威脅,胎兒就像人肉炮彈一樣是個無辜威脅。而假如我們可以自衛殺死人肉炮彈,因懷孕受威脅到生命的孕婦道德上也可以墮胎自衛。

  總括而言,Thomson 認為自我防衛的權利,建基於襲擊者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透過上對「殺害」的分析,可見 Thomson 認為殺死無辜威脅也可允許。但這個結論真的沒有問題嗎?試設想你就是那被風捲起的無辜威脅,你甚麼也沒有做,身不由己地就成為了個威脅,「被捨棄」了自己最重要的權利,豈不是很無辜辜?我們下文再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