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大,還是人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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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嚴振邦 難度:★★☆☆☆

 

  國家主權大,還是人權大?不同國家都曾以國家主權為理由,反對其他國家對自己國民的人道救援,或批評其他國家因自己國家的人權狀況而對其施壓,表示這是「侵犯了國家主權」。這種說法合理嗎?要討論這問題,我不得不問一個更基本的問題:甚麼是主權?主權的基礎在哪裏?不搞清楚這些問題,我們很難思考主權的範圍有多大,與人權等有衝突時我們又應怎樣處理。

主權從哪裡來?

  「主權」可說是個耳熟能詳的概念,彷彿是自有永有。一個國家,自然有其主權,不論是對領土,還是對這個國家的政策、法律,主權代表着別國不應插入干預。但有時認真想想,這個大家都好像很熟悉的「主權」,我們卻不易說出個所以然來。

  歷史上當然有些強權,以武力征服其他人和土地,最終形成一個國家,並要求在這土地上的人民都臣服於他,使他可以立法、徵稅等,外人不得插手,這有可能是所謂「主權」的歷史來源。但歷史上主權怎樣生出來不是我們這裏關心的課題。因為就算算歷史上主權以這種方法出現,我們總可以追問,這種「主權」合不合理?「主權」這件事本身合不合理?若合理的話,主權的根據又在哪裏?

主權的工具價值

  哲學上討論這個問題,有三個可能的進路,分別認為主權是﹙一﹚保障人權的工具、﹙二﹚ 人權的一種、﹙三﹚人權的先決條件。

  第一個進路認為,為甚麼一個國家有其主權,就源於國家主權是個有力的工具,去保護這國家的人民。一個國家若能自己制定國內的各種制度和政策,又能不受別人宰制下讓人民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這意義下的國家主權當然是對國內人權的有力保障。

  以前的殖民地就是因為沒有主權,當要決定本土的政策、制度甚至生活方式時,都任由其他國家的人以他們的利益為依歸去做決定,這自然是對本土人民人權的侵害。人都不能自己決定自己的生活,而國家主權就是一個有力的工具,去抵抗這種對本地人人權的傷害。

  這種說法下,主權只有工具價值;因為它能最好保護人民的權利,我們才承認它。

  但問題是,在這理解下,當國家主權和人民的人權有衝突時,國家主權的權威就再難以成立。大家可以想一想,若國家主權只不過因為它是保護人民人權的最佳工具才有意義的話,一個傷害自己人民人權的國家還怎能以主權作為理由,去阻止其他人的人道救援?事實上,如果國家主權的存在只為了保障人民的人權,一個侵害人民的國家甚至連它的主權也開始站不住腳了,因為它所謂的主權已不能做到主權存在的意義,遑論以此作為理由去阻止人民向外求救。

主權作為人權的一種

  除了作為保障人權的工具,另一種進路認為主權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人權。就算人本來沒有任何必然聯繫,但我們每個人都有權利去與其他人以我們希望的方式連結起來。讓我們設想,我們回到未有國家和政府之前的時候;人獨立地生活在大地上,在這自然狀態中根本沒有人的權力可以凌駕於我。國家都還沒有成立,遑論政府,所以根本沒有甚麼所謂主權,只有一個個在大地上生活的個體。但我們慢慢發現,我們想與其他在同一片土地上生活的人,聯結起來,組織自己,形成社群,一起決定我們共同生活的方式。而這我們可以視為國家的鄒形。

  在這故事中,我們會認同,在未有國家之前,這土地上的每一個人,本身就已經有權和其他人聯結起來,成為一個組織、群體,共同決定他們的集體生活。這是我們每個人本身就有的權利。而最後因此而形成的國家,才有所謂的「主權」。在這意義下,所謂的主權,其實是這種「原始的結社自由」的體現,因為人有權自由結社,所以他們有權成立一些有「主權」的團體,而這就說明了為何國家「主權」是合理的:因為這是我們自由結社這權利的體現。

  政治理論家米高華瑟﹙Michael Walzer﹚就說:「國家主權的道德和政治力量,來自於當下每一個人民也有權利成為歷史群體的中一員,並透過社群自行制定的政治方式,去表達他們的傳統文化」﹙[State sovereignty] derives its moral and political force from the rights of contemporary men and women to live as members of a historic community and to express their inherited cultures through political forms worked out among themselves﹚。

  在這理解下,主權和人權的衝突,說到底其實是兩種不同人權的衝突。一方面是展現了我們可以與不同人聯合起來,決定自己的生活、表達我們共同文化的人權,另一方面就是國家侵害了的其他人權。這樣理解的話,是不是可以說因為兩者都是人權,所以沒有一者比另一者更重要?

  這種說法似乎正確,但在很多具體情況下,卻並不適用。舉例說,在很多個人人權遭國家嚴重侵害的例子中,那些受害者本身就不再認同這個國家。如果「主權」體展的是我們能自由和其他人結社這權利,那麼在受害者不再認同這國家、不再想結社的情況下,我們還怎能說國家主權還是在體現他的權利呢?

  倒過來說,如果這是權利的話,按道理我有行使和不行使這權利的自由。舉例說,相信宗教是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沒有理由因為相信宗教這權利而令我一定要相信宗教的。說到底,這可是權利而不是義務啊。所以說,如果人權受侵害者不想再行使這權利的話,我們又怎能堅持說這裡有兩種人權的衝突呢?

主權作為人權的先決條件

  有些人會認為,主權不是人權的一種,而是人權得以可能的先決條件。這第三種進路的人一般會認為,人權這個概念只有在國家框架下面才有意義。舉例說,一般我們會認為財產權是我們其中一項重要權利,但這派學者就會認為,在沒有國家、法律等制度下,我們根本不能理解何謂你的「財產」。他們會認為,東西誰屬這個問題,本身要有法律和制度去清楚界定,而只有在這基礎上,我們才有所謂的「財產權」。

  在這個理論下,我們必需先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制定出法律、制度等,去確立我們個體的「人權」。「主權」這概念所以是「人權」這概念得以成立的先決條件:沒有「主權」,「人權」這概念也站不住腳。﹙這不同於第一種進路。第一種進路把主權看成保障人權的工具,所以在未有主權以前,已有人權,我們只是以主權去保障人權。但第三種進路則是把主權視作「人權」這概念能被理解的先決條件,即沒有主權,則我們就不能理解甚麼是人權,人權整個概念也不成立。﹚

  不過,就算在這意義下「主權」比「人權」為先,主權的角色還是清楚界定了:「主權」的意義就在於我們可以建立法律和制度,去確立「人權」。因此之故,若有所謂「主權」和「人權」的衝突,我們就難以用主權去做擋箭牌。主權本來就是為了確立人權,如果一個主權國家不能做到這點,甚至還侵害人權的話,這樣的主權也沒有了權力。

國際救援

  從這些常見的理論中,我們可見到「主權」這概念跟「人權」密不可分,但這卻正正顯示了為甚麼主權和人權有嚴重衝突時﹙尤其一些基本人權遭到侵害的情況﹚,我們不能只死抱主權不放,來阻止國際救援或人民向外求救。當然,支持絕對主權的人仍可以嘗試建立另一個主權概念,一方面要說得通,另一方面又不需要訴諸於「人權」,但這並不容易成功。

  當然他們還有最後一條路:堅持主權就是打回來的,我要怎樣用都可以,沒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但這真能講得過去嗎?當其他國家比你更好打,侵害你的時候,你是不是也要說土地的主權是他打回來的,所以沒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

延伸閱讀:Kok-Chor Tan,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Global Justice, Chapter 7

 

原文刊於2020年9月11日明報,刊出時題為〈國家主權和人權,誰更重要?〉﹚

嚴振邦

為人嚴肅,平常都正經八百,不苟言笑,對運動旅遊美食色情資訊等日常輕鬆話題和說廢話挖苦別人說髒話耍廢搞惡作劇等取樂子的活動可說是全無認識也無興趣更無能力,甚至常不屑那些飽食終日無所用心終日只懂大言炎炎侃侃而談的人,以至有「嚴肅」的別名。可惜小弟一登場往往氣勢太嚇人,年紀雖輕卻常遭誤認為叔父輩的人物,故又被誤以為叫「鹽叔」——一個叫「鹽」的大叔。有些不認為我江湖地位值得稱「叔」的人,也就只能叫我「呀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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