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荼毒室明報專訪】情景代入練習﹕如果我是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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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曉玲   編輯:馮少榮

  七百三十萬人裏被選中的八人,掌握了前特首曾蔭權的命運,只要八人當中對他是否涉及收受利益罪形成 6:2 或 7:1 的陣勢,裁決就會有結果,但最後這個局面沒有出現。

  陪審團共九個席位,法例規定最少要有七人。香港陪審員制度源自英國,有八百年歷史,可追溯至英王亨利二世讓陪審團參與土地業權爭議的訴訟,從鄰里選出陪審員,十二人宣誓證明擁有業權的一方勝訴。陪審團制度在一八四五年引進香港,考慮到香港人口較少,當時更要符合財產資格,合資格的人相當有限,最初定為六人組成。

  想像你與全部香港居民掉進一個篩子:二十一歲至六十四歲;「品格良好」;「精神健全」及無失聰、失明等「無行為能力」情况;語言能力足以明白以中文或英文進行的法律程序,便合資格掉往下一層。如果你的職業不是立法會議員、警察、消防員等公職人員,又不是醫生、執業律師、報章編輯、牧師等等可獲豁免的身分,你便有機會被傳召到法庭。接下來是命運,抽籤中了的話,如果你沒有向法官提出買了機票去旅行、不喜歡被告等理由說服法官放你一馬,控辯雙方亦無反對,你便成為陪審員了。

  是的,概括來說,當上陪審員只是一個偶然,你可能明天就收到傳票。而即使不是陪審員,大眾亦興高采烈地評論高官案、兇殺案、性侵案裏陪審團的決定,就算沒坐上法庭,網上也有「公審」。人人都係「陪審員」,唔通人人都好似陪審員一樣討論案件?

  我們與「好青年荼毒室」成員嚴振邦及李四嘗試代入陪審員的處境,從哲學人角度出發,審視人如何思考與討論。

1.如果我是陶傑fans──偏見與客觀

  陪審員各有背景,但又不能被一己偏見影響裁決。到底如何才是「客觀」?人是否能夠不理個人因素「客觀思考」?

  李四﹕「客觀就是objective,獨立於個人的觀點,事實本身是如何,那便是客觀。最典型的例子是科學,科學發現就是客觀,就如地球繞太陽轉,這是客觀的。那我們怎知道地球繞太陽轉是不是事實?那就看你疑心有多重,的確它有可能是錯的。我們站在地球上,看到太陽,便容易覺得太陽繞地球轉,這其實是我們的主觀視點。人類在現代科學革命之後,建立了很多方法,正正是助我們擺脫個人主觀的視點,可以逼近真相。 但這不一定是對的,仍有可能是錯。」

  嚴振邦﹕「如《快思慢想》一書所言,人思考的時候,會受一些心理機制所影響,這些機制在很多時候可以幫我們更快做一些大致上正確的決定,以助我們生存。但要客觀思考時,這些心理機制反成障礙,往往使我們掉進了cognitive bias(認知偏差)而不自知。舉個例,有很多實驗顯示,若在西方社會求職時用白人男性的名字,就算一模一樣的履歷,都會比用女性或其他種族的名字得到更多回應。有趣的是,就算在大學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教授,用白人男性的名字給他們發電郵,得到回應的機會也較女性或其他種族為高。人的思考受着很多其他因素限制,不容易真的客觀。有時甚至很自覺要避免認知上的偏頗,但還是不能控制。 這不代表人就注定不能不受私人因素影響去客觀思考。例如很多教授收論文時叫學生不要寫上姓名,人會研究怎樣可以客觀思考,努力改善。所以要不受其他因素影響而客觀思考是有點困難,但不一定不可能。」

2.如果奧巴馬是「團友」──身分、階級的「牙力」

  美國前總統奧巴馬日前在芝加哥一所法院出現,參與陪審員遴選,風頭一時無兩。如果你獲選陪審員,下一個抽中的「團友」是奧巴馬,你與他便會同枱討論案情……

  李四﹕「這是常見情况,一個人是名人或某方面出色,眾人便覺得他說的話比較權威﹕奧巴馬是我的偶像,佢話冇罪喎!死啦,奧巴馬都話有罪。這是訴諸不當權威,被一個人的身分影響判斷,而非考慮他所說的或提出的證據,其實不應該,但確是難免受影響。」一單公屋新聞的網上留言,住公屋與住半山的,側重角度各異,那討論是否無意思?「正是不同背景才有意思。為何陪審團是一群人而非一個人,就是明白個人觀點的局限,如果我有一些看法,聽你講後,發現是偏見,若我是理性的人,便會接受,接受自己以前的立場是錯的。有個哲學家叫 Gadamer,提出 fusion of horizons(視域融合)的概念,用在閱讀上,但我們討論也是這樣,要不同觀點交融,才可以突破自己狹隘的個人觀點。」

3.「7個人的主觀就是客觀?」──多數人的決定

  在其他案件,曾有陪審員力排眾議,投被告有罪一票,結果罪名不成立,慨嘆「7人的主觀可能變成客觀」。難道人多就等於客觀?

  李四﹕「如果說大多數人的意見便等於客觀,這句說話是錯的。要看事實本身如何,那才是客觀。」假設一宗謀殺案,無人目睹事發經過,或目擊者說謊,陪審員就無從得知真相,只能憑手頭上的證據推測殺人動機或誰是兇手,但因此而作出的裁決,並不能當成事實或真相。

  嚴振邦﹕「疑犯有沒有做過,不會因為陪審員的判斷而改變。有時當陪審員裁定疑犯有或沒有做過時,我們就會當陪審員的判決是客觀事實。但他們只是在做最合理的推斷,故也有錯的可能,從他們角度出發做的判定,跟事實可能會有落差。 不過在這個制度內,司法系統安排陪審員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希望減低陪審員的裁決與客觀事實的落差。」

  「當然我們要留意的是,不是多數人支持就是客觀,一來少數人會有從眾的壓力(所謂的 group think,少數會有跟從多數的傾向,不易做獨立的思考),二來就算是一致認同的判定,也只是在座所有人就着手上有的證據的最合理推斷。這雖然已比只由一個陪審員去做決定更逼近客觀的事實,但卻仍不是絕對真正的客觀。」

  少數服從多數,最後亦可能做錯決定?李四說「投票的好處是篩走極端的case」,他以電影《十二怒漢》為例,12名陪審員討論少年涉嫌弒父的案情,「有利辯方的資料消失了,偏偏鋤得佢入的證據較多,而決定性的反對證據消失了」,因此開頭是11人認為少年有罪,如非剩下一人堅持說服其他人,陪審團便可能順理成章裁定少年罪成,「大家都覺得結果是理性決定,卻可能導致冤獄」。但他補充,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可為避免冤枉被告提供一重保障。

4.轉軚再轉軚──轉換立場就是牆頭草?

  《十二怒漢》最後局勢逆轉,11名陪審員逐一轉軚,激辯過程中有不斷轉換立場的「牆頭草」,也有頑守己見者。搬到網上世界,轉軚似乎是爭論的兵家大忌。

  嚴振邦說﹕「換立場不一定有問題,也可以代表一個人完全聽從於手上有的證據,而沒有既定立場。手上的證據不同,判定就自然改變。反而一個人的立場是無論有任何新的證據都不會改變的話,才是不可接受。」

  李四﹕「視乎轉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有新觀點出現,你覺得合理而轉,便應該要轉,無限次轉都得。但判斷應該一致,綜合各人意見,再砌出整體 picture,看誰比較合理。有些牆頭草是看風向,『原來阿爺唔係咁講喎』,不因理由而轉。現在常講『請勿跟車太貼』,其實我覺得我們要慎重想這句話說得對不對。如果是指想清楚別人說的是否有理,才決定撐不撐,這是對的。如果是指當下沒有足夠證據,結果大家都錯,跟車太貼又有什麼問題?當時證據如此,我們亦唯有跟,這是全人類的錯。」

5.決定他人的人生──沉重的道德責任

  曾蔭權案全城矚目,陪審團向法官詢問一個問題都成為討論焦點,結果陪審員未能達成大比數的有效裁決;《十二怒漢》裏的涉案少年若然罪成,便要以命抵罪,但一眾陪審員開首為盡快散場,輕率判定少年有罪;卻也有真實例子,陪審員根據法律定義判定被告屬誤殺而非謀殺,卻未能說服自己,結案後耿耿於懷。由與案情不相干的人決定疑犯的去向,陪審團有沒有道德責任?

  嚴振邦﹕「陪審員當然有道德責任,因為他正在做一個影響他人一生的決定。但人只能按自己手上有的證據做判定。一個陪審員,只要盡力聽取所有證據,並就證據努力做最好的推斷,那已經盡了責任。就算推論不幸和真相不符,他也沒有責任要負,因為他已盡力去做最好的推論。 」

  李四就認為,那可能涉及法律條文是否公義或有漏洞的討論,而陪審員若已盡力,能否心安理得,就視乎人格﹕「有一種倫理學的類型叫 virtue ethics(德性倫理學),討論如何為之有德性的人,簡單講是如何為之一個好人。不負責任的人格,便是沒美德。會掙扎的是有美德的人,陪審員肩負起維持正義的責任,是超人做的嘛,負擔很大。你可以說是公民責任,如果你覺得社會需要有法治,做了壞事要受懲罰,你的公民責任便是有機會被選為陪審團,去做可能自己沒做錯,夜晚仍會輾轉反側的事。」

訪問原文刊於2017年11月12日星期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