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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 Hui 難度:★★★★☆
1. 「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
不同的社會建構理論可以有不同的目標,有的想陳構一套完整的社會建構理論,有的想論證某事某物是社會建構的。但無論是哪一種社會建構理論,似乎都會涉及一個基本的宣稱形式:「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X is socially constructed by Y)。
但當我們說「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X is socially constructed by Y)時,我們在說什麼?
「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可以算是很多社會建構論說的核心宣稱的形式,當中的「X」可以代入任何建構論者關心的議題,例如性別、國家、「返工」,甚至時間、現實等,而 Y 則是一些「社會因素」(social factors)或「社會事實」(social facts)。除了那些旨在宏觀地建立社會建構論框架的理論,幾乎所有社會建構論都要直接提出這個宣稱,在「X」中填上他們各自關注的對象,並加以論證。例如,社會建構論者可以宣稱並論證「女性是社會建構的」、「國族是社會建構的」、「夸克是社會建構的」等。
然而,「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在之前的一篇文章〈雜說(三)〉,我們討論過 Ian Hacking 對「個體」(object)、「觀念」(idea)和「升格詞彙」(elevator word)的區分。這組討論的目的,是闡清「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中「X」的不同可能性,從而準確把握不同社會建構論主張的意思。
雖然 Hacking 的區分對準確把握「X 是由 Y 社會建構的」中的「X」很有幫助,但這仍未足夠幫我們完全闡清這宣稱隱藏的含糊意思。原因在於除了「X」之外,我們亦需要闡清宣稱中「社會建構的」和「Y」的意思。這篇文章先擱下如何理解「Y」的問題,集中於宣稱中的「社會建構的」。因此,以下討論會把宣稱的形式簡化為「X 是社會建構的」。
2. 例子一:工具
讓我先舉一個例子。我們可以考慮這個宣稱:「斧頭是社會建構的」。這個宣稱是否真?
某意義下,是的,斧頭的確可以理解為是社會建構物品。一把斧頭是一件人為的工具,在大自然本來就不會找到一把天然的斧頭。一把斧頭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有人把它造出來。再者,製造一把斧頭涉及不同的工序,這些工序可能由不同的工匠負責,最後把各自的成品拼合起來,完成斧頭的製作。所以,在這個意義下很明顯,一把斧頭的確是社會建構物。這把斧頭存在,是由人的社會分工和合作而導致的。
3. 例子二:「母親」的觀念
但是,上述的又是否「X 是社會建構的」這個宣稱中,唯一理解何謂「社會建構的」的方式?
我們可以考慮另一個例子:「『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首先要留意,這宣稱涉及的不是具體存在着的人(母親),而是「母親」的觀念。關於兩者的分別,可以參考另一篇文章〈雜說(三)〉。
然而,撇除這個分別,似乎「『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這宣稱仍然有含糊的地方。如果我們把這宣稱當作因果關係的宣稱來理解,則它的意思是:『母親』的觀念並非自然而生,而是由社會、文化等因素創造出來的。
雖然這樣似乎解釋到這宣稱的意思,但問題是,這解釋同時令這宣稱變得沒趣,因為它之為真,並沒有太大的爭議空間:作為一個觀念,「母親」—— 與所有其他觀念一樣 —— 的存在當然是歸因於人為活動與交流。簡而言之,觀念當然是由人創造的。如此理解,「『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是真,但這宣稱幾乎等同廢話,並沒有增加我們的任何知識與理解,無助提升我們理解「母親」這觀念的特性。
但很多時候,「『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並不該如此理解。特別是對於女性主義的社會建構論者而言,很多時候,這宣稱十分重要,亦有實質的意義。
4. 「因果建構」(causal construction)與「構成建構」(constitutive construction)
以上兩個例子,是用來說明似乎當我們宣稱「X 是社會建構的」時,宣稱中的「社會建構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沒有充分區分這些不同的理解,我們很可能連一個社會建構論宣稱的意思也沒法把握,更不用說審視支持它的理據了。
Sally Haslanger 就提出了一對非常有用的區分,幫助我們把握「社會建構的」起碼兩種不同的意思。[註1] 它們分別是「因果建構」與「構成建構」。Haslanger 下的定義是這樣的:
因果建構:某東西是因果建構的,當且僅當社會因素是該東西的產生,或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存在方式的因。(Causal construction : Something is causally constructed iff social factors play a causal role in bringing it into existence or, to some substantial extent, in its being the way it is)
構成建構:某東西是構成建構的,當且僅當定義該東西時必然涉及到社會因素。(Constitutive construction : Something is constitutively constructed iff in defining it we must make reference to social factors)
Haslanger 這對區分,對理解「X 是社會建構的」中「社會建構的」的不同意思甚有幫助。回到上文「母親」的觀念的例子,我們可以把「『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理解為因果建構的宣稱,亦可理解為構成建構的宣稱。因果建構式的理解幾乎等同廢話,但構成建構式的理解卻有實質作用。
在構成建構式的理解下,「『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的意思是我們定義「母親」時,必然涉及到社會因素。換句話講,「母親」這觀念的定義涉及各種社會的因素,令得一個個體不可能脫離這些因素,而仍能成為一個母親或作為一個母親存在。[註2]
社會建構論者可以如此主張:「母親」的觀念往往涉及一些特定社會的標準、價值和制度,令得我們定義一個人為母親時,其實是理解為在這社會的標準、價值和制度中扮演某個位置和受某些標準與價值拘束。在很多社會中,作為母親很多時候意味着有一些生理條件(例如要是「生理女性」、要與孩子有血親關係等等)。但同時,作為母親亦有很多(可能是隱含的)社會因素。例如,「母親」是一個二元性別家庭中的角色、「母親」在家庭中擔當着照顧家人——特別是孩子——的角色、「母親」要持家有道、要有賢淑、有耐心、關懷等特質、「母親」不應太有主見,事事要以家庭為先等等。
這樣理解,「『母親』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不單是想指出這觀念的「因」是社會因素,而是這觀念的定義本身必然涉及社會因素。說一個人是一個「母親」,就等於說他在某個社會關係中扮演着某個特別的角色,與其他角色(例如「父親」、「子女」等)有特定的關係,亦受社會的規範約束,會被置於某個規範標準下評價。脫離這些社會關係、規範、規範等,一個人就不為成為一個「母親」。[註3]
5. 結語
這篇文章並非想主張某個社會建構論的宣稱為真或為假,上文用了「母親」作例子,只是想由此解釋理解社會建構論宣稱的不同方法。唯有首先恰當理解這些宣稱的意思,我們才可考察它的論據能否支持它為真,甚至進一步提出支持或反駁它的論證。
[註1] Haslanger 並非說「社會建構的」就只有這兩種意思。事實上,她亦提出了與這兩種意思相關,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其他理解「社會建構的」的方法,但我認為「因果建構」與「構成建構」可算是最基本、而且影響力很大的區分,所以先集中說明這兩種意思。其他由 Haslanger(或其他社會建構論者)提出的意思,日後找機會再撰文討論。
[註2] 另一篇文章〈雜說(三)〉中,我在另一個框架下解釋過這種理解。
[註3] Haslanger 對「構成建構」的定義或許隱含了一個複雜的問題,在這篇文章中無法仔細解釋,只能把問題簡單勾勒出來:Haslanger 用了「定義」來解釋陳述中 X 項和 Y 項的關係。而當我們嘗試「定義」某東西時,這東西通常是指一個概念,或是一個普遍詞彙。因此,構成建構似乎只能應用在理解「觀念」(idea)的社會建構,而不能用於「個體」(object)的情況。然而,這是否準確?我們是否可以把構成建構應用在理解個體的建構上?我認為是可以的,但這亦意味着我們要修正構成建構的定義,引伸的問題過於繁複,無法在此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