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墮胎嗎?(二):不可以,因胚胎可能變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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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  難度︰★★☆☆☆

 

  我們上次說到如何理解胎兒的存在狀態,即是胎兒是不是人(person),將影響我們怎樣回答可否墮胎這個問題。如果胎兒不是人,則墮胎不是謀殺,我們便不能以「墮胎是謀殺」為理由而反對墮胎。不過,就算胎兒不是人,我們有沒有其他理由反對墮胎?

  就算假設胚胎(注 1)不是人,但胚胎還是跟其他東西有分別,那就是胚胎有可能變成人。有人認為,基於這個因素,我們不該殺死一個胚胎,又或防礙胚胎成長,因此墮胎是不道德的。甚至有人認為,因為胚胎有這種可能性,我們應給予胚胎跟人類類似甚至一樣的道德地位。所以這篇文章我們就先假設胎兒不是人,而是有可能變成人的東西(potential person)(注 2),再探討一下這種變成人的可能性,是否應視為反對墮胎的理據。

邏輯問題:「有可能(Potential)」不等於「現實的(Actual)」

  「因為胚胎有可能變成人,所以我們也要給予胚胎跟人差不多的道德地位」的想法可以建基於以下一個更基本的原則:

如果 X 可能變成 Y,那麼 X 和 Y 就是同屬一類,所以 X 跟 Y 有一樣的地位。

  可是,這條原則卻會引致不少不合理的後果。正在讀小學的陳仔若干年後過了十八歲,便可以登記成為選民去投票,所以他是一個可能變成選民的人,但我們不可以讓他今年便去投票;威爾斯親王查爾斯王子排在英國王位繼承序列的首位,所以他是一個可能變成英國國王的人,但我們不可以當他是伊莉莎白二世般看待;各位「觀音兵」,你是有可能變成「大將軍」的,但「娘娘」是不會把你當正印男友般看待。

  這些反例指出,就算 X 很可能變成 Y,並不代表 X 現在跟 Y 有差不多或一樣的地位。就算陳仔明天便年滿十八歲,他今天還未可以登記做選民;就算明天伊莉莎白二世退位給查爾斯王子,查爾斯王子今天仍不會擁有英國國王的權力;就算你擊退了其他對手,你一日未成為「大將軍」,你一世也是「觀音兵」。

  所以,以上原則並不合理。我們不能只以胚胎有可能變成人為由,而認為胚胎是人的其中一類,從而認為胚胎跟人擁有一樣的道德地位。

「可能變成人」就要讓它成人?

  或者有人會反駁:就算胚胎不是人的一類,但是我們仍然應該給予胚胎類似於人的道德地位。不過這個說法需要論證支持:為何胚胎不是人,卻有跟人差不多的道德地位?

  「因為胚胎有可能變成人,所以我們也要給予胚胎跟人差不多的道德地位」的想法或許是建基於另外一條基本的原則:

如果 X 可能變成人,那麼我們道德上不能剝奪 X 變成人的可能。

  這條原則合理嗎?我們先想想:X 可以是什麼?

  John Harris 曾經這樣說(注 3):

說一粒受精卵有可能變成一個人,我們是在說如果有些事情發生(例如植入子宮),和有些事情沒有發生(例如流產),則會最終發展成人。但未受精的卵子和精子也是同樣:如果未受精的卵子發生了些事情(例如遇上精子)和精子發生了些事情(例如遇上未受精的卵子),和之後有些事情沒有發生(例如事主服用避孕藥),則它們會最終發展成人。

  所以,如果墮胎因為會奪去胚胎變成人的可能而是不應該的話,那麼使用避孕藥甚至節制性慾,也是不道德不應該,因為使用避孕藥或不去行床事都是阻止了一些精子和未受精的卵子去變成人!原來單身真的是原罪!

  再試想想以下由 Mary Anne Warren 在〈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一文(注 4)中提出的思想實驗:

假設有一太空探險隊被外星人捉起了。外星人打算把探險隊成員的身體打散,用以製造成千上萬的人類。這些製成品將和正常人類一模一樣。外星人真誠地告訴探險隊成員整個過程只需一秒,成功率達100%,而且事成之後外星人會善待千千萬萬的製成品,讓他們過美好的人生。

  Warren 認為,就算以上探險隊成員的身體可能變成千千萬萬的人,這班探險隊成員道德上絕對可以逃走,剝奪那千千萬萬變成人的可能。Warren 甚至認為,就算探險隊成員不是要貢獻自己的身體,而只是停留一秒鐘後絲毫無損地離開,探險隊成員拒絕外星人的要求並且逃走,也是絕對沒有道德問題。

  或許你覺得這個思想實驗太天馬行空,我再說個現實一點的。細胞複製技術越來越進步,上年人類成功複製了兩隻基因完全相同的食蟹獼猴「中中」和「華華」,是人類第一次成功複製靈長類動物。我們不難想像,始終有一天會有科技技術能夠複製同為靈長類動物的人類,而且只是需要我們很少數量的細胞,甚至只要一套完整的 DNA 序列,便能複製出人類。那麼,到時我們身上所有的細胞都是有可能變成人的東西。如果我們道德上不可以毀掉任何可能變成人的東西,那即是說我們不能破壞身上任何細胞或使之死亡。可是,這會引致很多很難接受的後果,例如我們不可以做手術把身上的癌細胞清除,甚至不可以去剪頭髮。以上兩個思想實驗都指出,「如果 X 可能變成人,那麼我們道德上不能剝奪 X 變成人的可能」這原則會引致荒謬的結果,並不合理。

  看到這裡,我猜想有些人仍然未能信服。可能你仍然有種直覺,認為精子本身、卵子本身或你的身體細胞,跟胚胎不同:它們「可能變成人」的「可能性」是不同的。可是,哪裡不同?這些不同又可否使得上述原則在 X 是胚胎的情況下成立,但其他情況(如精子、卵子、身體細胞)不成立?我們下次繼續討論,究竟胚胎跟其他東西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不同。

 

注 1:胚胎(Embryo)是指大約是指受精後三星期至八星期,開始出現器官及人類外形的階段。因為本文假設胎兒不是人,為免可能有些讀者閱讀到「胎兒」時就假設了是人,所以本文暫時借用「胚胎」一詞代表「不是人的胎兒」。至於為何選擇使用「胚胎」一詞,其中一個理由是胚胎還未能發放腦電波,而擁有腦電波是其中一個較多人接受為作為人的必要條件。

注 2:本文暫不處理「Possibility」和「Potentiality」的分別。

注 3:John Harris: John Harris. 1985. The Value of Life: an Introduction to Medical Eth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p. 11-12.

注 4:Mary Anne Warren. 1973.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 The Monist 57 (1): 43-61.

moralL

L,喜愛探討倫理學或道德哲學問題,即道德L. 在道德低谷思考還有什麼不道德的事情可以做. →→打賞荼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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