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rupt The Youth

三松閣:自殺可恥但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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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son  難度:★☆☆☆☆

  面對痛苦或了無意義的人生,我們可以選擇對抗、接受或逃避,其中又以自殺一途最為人所非議。到底自殺是否懦弱可恥的道德缺失?還是合理有用的逃避手段?下文將列舉一些支持與反對自殺的常見理由,並逐一回應,希望幫助大家把問題想得更清楚。

  當談及自殺的對錯時,先要區辨兩組概念,分別是「道德上的對錯」與「理性上的對錯」。按一般定義,前者取決於某行為有否違反社會上共同承認的道德規範;後者則視乎某行為能否為其本人﹙或其關心的人﹚帶來更多利益。據此道德與理性其實是兩組不同但相關的考慮,比方說,在確定沒有人發現,又對社會影響甚微的情況下,逃稅是理性但不道德的。因為此舉雖然能增進個人利益,但卻沒有盡市民應有的義務。當然,如果將理性的定義擴大,認為其必須合乎道德的話,情況又作別論。事實上理性與道德的關係在哲學上仍眾說紛紜,篇幅所限未能詳述,下文會先假定兩者是相異的原則而分開討論。

  先檢視反對自殺的理由。第一種常見的論點是說自殺「違反自然」。人類的本能就是求生存,自我了結就是違反人類最基本的天性,因此是不管理性還是道德上都是錯的。可惜這種論調無疑是犯上自然主義謬誤,這可從正反兩面解釋。從正面而論,某事情合乎自然,並不代表其正確。例如食色性也是人類的天性,但順此而生的行為亦可以是不道德的,否則搶劫或性侵就不會被視為罪行。由反面論述,不自然的事情亦不一定錯誤。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階段,自然不過。醫學的目標就是對抗這個自然過程,然則患病吃藥是不理性的嗎?可見訴諸自然並未能有力反對自殺。更重要的是,方才的討論都假定求生是自然本能,而求死則不是,但理據為何?當某人身陷極大痛苦(不管是身理還是精神上)時,希望脫離苦海而選擇輕生,不也是很合乎自然的人性選擇嗎?如果求死合乎自然的話,那麼自然主義的反駁將徹底崩潰。

  有不少人認為,自殺是「懦弱的表現」,不應效法。面對人生的苦難,人們應該勇敢的迎難而上,自殺只是軟弱無能的舉動。對此可以有兩點回應,首先,決定生存下去的人不必然勇敢。假如身陷不可逆轉的困境,堅持與其說是勇敢,反可能只是誤人誤己的愚昧。再者,自殺所需要的勇氣往往不比生存少。現實上有多少人是尋死的勇氣也沒有?正正是受制於教育與社會壓力,自殺於大眾心中已是普遍的禁忌,反倒轉過來顯示出決定自殺的人其實具備極大的勇氣。

  就我所見,在云云反對的論調中,「自殺並不理性」是最廣為認同的想法。如果按方才對理性的定義,那麼自殺是否合理,最終就是利益計算的結果,看看生存與死亡何者對自己更有利。不過既然是現實的計算,按常理當然是因人而異,並無必然的結論,不見得一定反對自殺。但其實也有論者認為自殺的決定註定不合乎理性,因為這種利益的比較不可能成功。當自殺者相信死了比活著好,所以自殺是理性選擇時,此判斷涉及兩種情況的比較:「生存下去的好壊」與「死亡的好壞」。可是細心一想,好與壞需有其主體對象而言,而死亡即是不再存在,如果我不存在,那亦沒有所謂對「我」而言的好壞。由此生存與死亡的比較亦不可能成功,自殺的合理性也無從建立。不過這種想法近年來已被好些哲學家反駁,他們指出當比較生與死的好壞時,並不需要涉及死後的計算,要做的只是如日常生活的決策預期一般,比較自己人生的兩個可能情況:「我多活廿年的人生」與「我就此撒手人寰的人生」的好壞。由於以上兩者只是一般涉及可能性的價值判斷,道理上應是可行的。

  關於自殺並不理性,另有一種流行的想法是這樣的:由於自殺往往是精神情緒極為惡劣情況下的決定,因此這判斷並不理性。此論似乎有理,但問題是它也可以推出相反的結論。Shelly Kagan指出,在身心交瘁情況下,不管你決定輕生還是續存,兩者都是於精神惡劣情況下的決定。如果自殺因此是不理性的話,同理決定活下去也必然是不理性的。但人生只有活下去與死亡兩種可能,然則無論如何都是不理性的?觀察現況,人們很多時候其實是結論先行,當某人面臨崩潰決定自殺時,我們就說他受情緒影響,判斷並不理性;如果他決定活下去,我們卻說他的選擇明智合理。這種不負責任的評語無疑是雙重標準,才是真正不合乎理性的舉動。

  在討論過反對自殺的理由後,是時候反省支持自殺的論據。對於自由主義者來說,自殺是合乎道德的,全因所有人都有掌握自己生命的「自主權」。這是一種不被干預的權利﹙right of noninterference﹚,即我們不應對他人的自殺行動置喙和阻撓。此權利的基礎之一,在於堅信我們是自己身體與生命的主人,有自由如何對待它,情況就好像個人有自由運用其財產一般。要回應自由主義者,反駁或可如下:「自主權」最多只顯示對方有權自殺,卻不等於其行為必然合理。以方才的財產權類比,假設我有五百磅穀物,旁人當然不應搶奪,但倘若我決定將所有穀物一把火燒光,縱使我有權如此,卻不見得這種浪費是合理,甚至是道德的舉動。由此可見,以權利證成自殺,仍有不足之處。

  不少人認為「人生無意義」是自殺的合理辯解。可惜嚴格來說,自殺並不能解決人生意義的失落。細心想想,如果人生意義取決於主觀感受的話,你的消失最多只能令「我的人生沒有意義」這想法不復存在,而不是將之變為「我的人生充滿意義」。另一方面,假若人生意義由客觀條件決定,例如生前的事業成就或對世界的貢獻等等,死亡也不能扭轉閣下一事無成的事實。換言之,不管循主觀還是客觀標準,自殺也不會就此令你的生命驟變豐盛,而只不過提前完結那無意義的人生。倘若從積極的方向思考,只有活下去才可能有找到意義的一天,自殺反倒是提早為自己蓋棺論定。如果你真的在乎自己人生有沒有意義的話,堅持下去,保留翻案的可能,似乎才是更合理的選擇。

  總結上文,其實自殺不必然可恥,縱使亦不一定有用。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自殺的立場,都仍有不少商榷之處。雖然討論至此未有明確的答案,但希望至少能減低大家誤判的可能,因為說到底生命只有一次,恨錯難返。

﹙暗黑人生意義系列,三之二﹚

 

延伸閱讀: 雪萊‧卡根著,陳信宏譯:《令人著迷的生與死:耶魯大學最受歡迎的哲學課》,台灣,先覺出版,2015年,第十五章。

﹙原文刊於2019年12月15日《星期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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