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利他主義系列:笑甚麼?你也是罪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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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豬文      難度:★★★★☆

 

  上回提到,Peter Singer 嘗試論證我們對貧窮國家每天發生的悲劇視而不見,其實與那些對小悅悅袖手旁觀的人,並沒有分別。這說明了我們幫助貧窮國家的人並不只是慈善工作,更屬道德責任。

  如此巔覆了常理的結論,某些哲學家竟然還嫌不夠強。他們同意 Peter Singer 說幫助貧窮國家的人是我們的道德責任,但道德責任也有很多種,當中也有不同的「強度」。他們認為,Peter Singer 錯誤地把我們對貧窮國家的道德責任歸類到較弱的類別。所以,他們的爭拗點便在於:究竟我們正在過的「日常生活」,違反了哪一種道德責任?

道德責任之分類

  道德責任的分類方法十分繁多[1],我在這裡只說明其中一個比較簡單而相關的區分:積極責任(positive duties)與消極責任(negative duties)。所謂積極責任,是我們要某些事情的責任;所謂消極責任,是我們不要做某些事情的責任。例如,回到小悅悅的例子,當我們說那些途人有責任幫助小悅悅時,這個責任便屬於積極責任 ── 他們有責任去做「救小悅悅一命」這個行為。

  另一方面,即使有人認為我們沒有救人的積極責任,但仍有消極責任,例如我們可能沒有去做「救小悅悅一命」這個行為的責任,但我們仍有不去做「殺死小悅悅」這個行為的責任。

  積極責任要求我們做某行為,所以通常我們會因為沒有做某事而沒有履行積極責任(例如:途人因為沒有救人而沒有負救人的積極責任);消極責任要求我們不要做某行為,所以通常我們會因為做了某事而沒有履行消極責任(例如:殺手因為殺人而沒有負不可殺害他人這個消極責任)。

積極與消極責任的強度分別

  一般來說,積極責任較消極責任「弱」:違反消極責任比起違反積極責任,犯的錯更大。按上述的例子,途人沒有負救人這個積極責任,殺手沒有履行不可殺害他人的消極責任,兩者的結果都是一條人命的損失,但我們一般卻會覺得違反消極責任的殺手犯下的錯更大。[2]至少,我們會認為殺手應受到的懲罰更重,而途人不應該。事實上,我們的社會亦是如此運作,所以殺手要坐牢,途人不用。另外,我們亦會覺得當有人違反消極責任時,我們可以強迫他停止,例如我們可以用武力制止一個殺手不要殺人,但當有人正違反積極責任時,我們卻不會覺得可以強迫他履行積極責任,例如我們不可以強迫途人救人。

  當然,這裡的區分,還有十分多複雜的哲學討論,並不簡單。然而,我只想指出,一般而言我們的道德責任主要可以區分成積極與消極責任,而消極責任比積極責任的強度更高。

西方國家都是共謀?

  那麼,我們現在對貧窮國家的態度,違反了哪一種責任呢?回想 Peter Singer 的類比,我們沒有透過例如捐錢等方式去幫助垂死中的也門小孩,其實與沒有幫小悅悅的途人無異。所以按 Peter Singer 的說法,我們違反的是一種積極責任 ── 沒捐錢違反了「我們要捐錢」此積極責任。

  這引起了一些哲學家的不滿:因為這說法不夠強,而我們正違反的不只是積極責任,更是消極責任。當中的關鍵在於,按 Peter Singer 的說法,雖然我們有積極責任幫也門的小朋友,但他們正在承受的苦難其實是與我們無關,我們沒有份造成他們的苦難,正如途人不是撞倒小悅悅的人一樣。

  另一位哲學家 Thomas Pogge 認為:貧窮國家的人所承受的苦難,乃西方富裕國家有份造成,因此西方富裕國家的人違反的,並不只是幫人這個積極責任,更是不損害他人這個消極責任(亦故此,有些哲學家對於「幫助」這個 Peter Singer 使用的字眼也不太滿意,因為我們可說是在「補救」犯下的錯)。

Thomas Pogge 的論證

  那麼,為甚麼會說西方富裕國家的人對貧窮國家的人所承受之苦難有責任?Thomas Pogge 的論證可整理如下:

1. 現行的全球經濟結構,在某些面向不公義地損害着貧窮國家的人的利益。

2. 西方富裕國家要對這些不公義的損害負上(部分)責任。

3. 如果西方富裕國家要對這些不公義的損害負上(部分)責任,西方富裕國家的公民也要為此負上(部分)責任。

結論:西方富裕國家的公民要為這些不公義的損害負上(部分)責任。

  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西方國家的公民便有責任改變現行的制度,停止這些危害貧窮國家的行為,亦有責任透過捐錢等方式去作補償(如小偷有責任把偷來的東西還給別人)。

西方國家予貧窮國家獨裁者的「特權」

  具體來說,有甚麼實質的例子支持上述的前題1與2呢(篇幅所限,本文不打算討論前題3)?Thomas Pogge 以很多不同的面向說明西方國家為甚麼要對貧窮國家的苦難負責,有些是比較直接明顯的,例如西方國家對貧窮國家的獨裁者販售大量武器、貧窮國家的獨裁者直接由西方國家所扶植(如美國支持1953年伊朗政變、1973年智利政變)。

  我只選其中一個 Thomas Pogge 曾仔細討論也比較有趣的面向來談:西方國家給予貧窮國家的獨裁者的兩種「特權」(privileges)──「資源特權」和「借貸特權」。這兩種「特權」有一個重要特色,即無論誰實際上取得了某地區的控制權,不管其控制權是否具的合法性(legitimacy),西方國家都會給予該統治者這兩項特權。亦即是說,不管某統治者是透過怎麼樣的方式取得權力,例如軍事政變,只要他成功有效控制某地區,西方國家都會給予他上述兩項特權。

  「資源特權」是指,無論誰實際上控制了一國的天然資源,例如石油,他都能夠將之售予西方國家。而國際法亦肯定和保障了西方國家在此交易後的資源擁有權。「借貸特權」是指,無論誰實際上取得了政權,他都可以向西方國家借貨。國際法亦規定了還款的責任在於該國家,而非該統治者

兩種「特權」損害了貧窮國家的人

  首先,「資源特權」本身便直接損害了貧窮國家的人,因為「資源特權」將天然資源的擁有權給予了一國的統政者,而非國家人民。由於西方國家於給予「特權」時並不會考慮該統治者的合法性,所以即使該統治者是位暴君,藉着非法手段取得那些天然資源的控制權,然後將之售予西方國家,現在的國際法也不會否定西方買家對這些資源的合法擁有權。

  此情況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透過一個日常情況解釋:假設小明把你的電腦偷走,然後轉賣給大明。因為本來小明就沒有電腦的擁有權,所以大明買到的只是一件贓物。我們不會承認大明對電腦的擁有權,但現在的國際法卻保障了西方國家對從獨裁者買來的資源之擁有權。這亦變相承認了獨裁者合法地擁有從國民偷來的東西。換句話說,「資源特權」使得一些原本由國民共同擁有的天然資源,變成了統治者所擁有的私人財產。

  另外,這兩種「特權」也阻礙了貧窮國家政治與經濟的發展。一方面,這兩種「特權」使貧窮國家的獨裁者有更大誘因搶奪和把持權力,因為他知道只要實際上控制了某地區,不管手段是否合法,西方國家便會願意承認他對該地的天然資源的擁有權,並給予借貸。另一方面,這也幫助了貧窮國家獨裁者鞏固統治。因為這兩種「特權」都為獨裁者帶來大量資源,以致於獨裁得以維持而毋須照顧活在水深火熱的眾多人民。

  去年,倫敦國王學院的 Leif Wenar 教授出版的 Blood Oil 一書也指出了,阿拉伯之春中,一國人民是否能夠成功推翻該國獨裁者、實現民主化,與該國跟西方國家的石油交易有莫大關係。他發現,阿拉伯之春中成功民主化的國家大都不以石油輸出立國,而當中倖存下來的獨裁者,大都以石油輸出作為其主要的收入來源。

  基於這兩項「特權」,Thomas Pogge 認為貧窮國家的人民的利益不公義地受損,而西方國家要為此負上部分責任。

我們不只見死不救,更是滿手鮮血

  現今全球貧窮問題,又應如何恰當地描述?Peter Singer 認為我們見死不救,Thomas Pogge 則認為我們(主要是西方富裕國家)滿手鮮血。

  當然 Thomas Pogge 的想法受到各方面的質疑,當中不乏一些極其麻煩而抽象的倫理學問題。例如:甚麼才算損害了一個人的利益?如果我有一千零一塊,我選擇給你一千塊而不是一千零一塊,我算是損害了你的利益嗎?無錯,給你一千零一塊是可能的。因此,在兩個可能情況中,我選擇了一個對你來說較差的情況。但這就等於可以說我損害了你的利益嗎?直覺上我們難以認同。因為比較於另一個可能情況 ── 我甚麼都不給你 ── 給你一千塊已經是對你較好,因此不算是損害了你的利益。

  那麼,似乎如何才算是損害,十分視乎用作比較的可能情況是甚麼。那當 Thomas Pogge 說西方富裕國家損害了貧窮國家的人民的利益時,他是用了哪一個可能情況與現行的情況比較呢?是個道德上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世界?是完全沒有國際交流的世界?還是十年前世界?這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但是,如果 Thomas Pogge 無法回答,他也無從說起西方富裕國家損害了貧窮國家的人民的利益。這些後續討論我都留待各好青年自己思考。

  無論如何,我們 ── 尤其是西方富裕國家的人民 ── 都應該認真思考 Thomas Pogge 的理論,因為若然無法反駁他,我們其實都是個罪孽深重的人。

 

[1] 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的好青年可以參考倫理學家W. D. Ross在「what makes right acts right」一文中的分法: http://www.ditext.com/ross/right2.html

[2] 這個差異在某些例子的比較當中會更明顯,例如著名的 trolley problem 其實本意就是想勾劃出這個差異,在此不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