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ek Parfit (二):從自我到承諾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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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豬文  圖畫:Roger  難度:★★☆☆☆  

 
  昨天介紹 Derek Parfit 的文章中,討論了 Derek Parfit 如何論證存活(survival)而不是同一性(identity)才是真正重要的問題,以及這種對自我的形上學立場如何影響一些倫理學議題,例如利他行為與死亡。

  當中,有位室友對文章寫了個很有玩味的留言:「難怪那麼多政客會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XD」這個留言看似戲謔,實則道出了 Parfit 這種對自我的看法所引申出來的倫理學問題。這位室友似乎是在說:哦,根據 Parfit 的講法,今天的我與昨天的「我」根本不能說是同一個人,那麼即使昨天的梁振英承諾了香港會有真普選也好,也不代表今天的梁振英要推行啊!因為昨天的梁振英與今天的梁振英根本不同一個人啊!今天的梁振英為甚麼也為他人的承諾負責呢?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今天的我會打倒昨天的「我」根本是合理不過的事。

  這彷彿是 Parfit 這種對自我的看法所引伸出來的麻煩理論後果。反過來說,這也說明了同一性這個概念在我們日常生活、倫理經驗中的重要性。除了昨天的文章提及到的,同一性這概念可解釋為甚麼我們會覺得為了將來的「我」而不幫助在身邊的他人為合理(因為三十年後的那個人跟現在的我是同一個人啊),同一性也解釋了為甚麼人要遵守許過的承諾,又要為做過的事負道德責任。

  為甚麼我們會覺得政客不能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因為無論昨天的那個人,還是今天的那個人,都是「我」,是同一個人啊。梁振英在參選時說要行全民退保,今天梁振英便應該守承諾推行,因為無論是當選前,還是當選後,那個人都是同一個梁振英啊。為甚麼昨天我殺了人,今天我就要為這件事負上道德責任,應該補償或者受到懲罰?因為昨天的人與今天的人都是同一個我啊。如今 Parfit 竟然跟我們說究竟過去的「我」跟現在的我是不是同一個人這個問題,根本是不重要的,因為這問題從來沒有一個斬釘截鐵(all or nothing)的答案。那麼上述這些守承諾、為行為負責任的倫理經驗又從何說起呢?

  其實,只要大家有正確理解到昨天文章內容,就可以想到 Parfit 還是可以講到承諾與道德責任。雖然按照 Parfit 的理解,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並不絕對地是同一個人,所以今天的我與昨天的「我」的關係,跟今天的我與一個陌生人的關係,沒有本質上的分別,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這兩種關係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有十分緊密的心理聯繫(psychological connectedness),這是跟其他人不會有。昨天的「我」與今天的我共同擁有絕大部分的記憶(今天的我只比昨天的「我」多了一天的記憶)、身分認同、經驗和取向。這種如此緊密的心理聯繫是任何一個他人 ── 即使是你的父母、你的情人還是你最好的朋友 ── 都不會有的。因此,昨天的「我」和今天的我的關係仍然是如此獨特。如此一來,如果昨天的「我」答應了你,今天和你去看電影,今天的我當然仍應該守承諾和你去看電影啊,因為昨天的「我」對今天的我來說不只是一個普通的他人,而是一個與今天的我有極緊密心理聯繫的人。為做過的行為負道德責任的例子亦然。

  不過這種對承諾與道德責任的理解,仍然有其麻煩的地方。因為按 Parfit 的講法,不同時空的「我」之間的心理聯繫會隨着時間的流逝而變得愈來愈薄弱。甚至,時間夠久遠的話,這種心理聯繫會完全消失,令到過去或將來的「我」對現在的我來說,只是一個普通的陌生人。換句話說,既然心理聯繫有程度之分,會隨時間改變,那麼建基於這種心理聯繫的承諾與道德責任,不也有程度之分,會隨時間改變嗎?這不是很古怪嗎?我們不是覺得承諾一經許下,便無論如何也信守嗎?

  沒錯,按一直以來的思路,承諾有程度之分,而且此程度是相對於你跟那個許下承諾的人之心理聯繫強度。但其實這個想法一點都不古怪。設想一下,如果你三十年前還是小朋友的時候,在樓下的公園跟你最好的朋友小明,許下承諾,說要做一輩子最好的朋友。三十年後的今天,你們都長大了,無論性格、取向都完全改變了,甚至你連三十年前發生過的一切都已經沒有任何記憶。你會覺得自己仍然有責任信守承諾,跟小明繼續做最好的朋友嗎?如果你沒有這樣做的話,你有做錯嗎?

  似乎我們的直覺都會覺得你已經毋須再背負這個承諾包袱,為甚麼?Parfit 就會告訢你,因為三十年前的那個「你」和今天的你已沒有心理聯繫,三十年前的「你」對今天的你來說只是一個陌生人,你又何須為一個陌生人許的承諾負責?其實,從我們日常的經驗看,三十年前許的承諾,與昨天許的承諾本來就有強弱之分。如果按一般對自我的看法來看,明明三十年前的「你」與昨天的「你」都是你,為甚麼今天的你應該為昨天的你許下的承諾負責,而不用為三十年前的你許下的承諾負責呢?明明這三個都是同一個人。所以,一般對自我的理解不能說明這種分別,Parfit 這種對自我的理解,反而更能解釋我們的道德經驗。

  但是按這個講法,那些一輩子的承諾,不全都沒有意義嗎?例如婚姻,為甚麼今天的我要受制於三十年前某人在教堂中說的「愛你一生一世」?為甚麼今天的我因此不能愛上別人?為甚麼三十年前的「我」有權為今後的所有「我」作主?這會是 Parfit 前幾年才與在一起幾十年的 Janet Radcliffe Richards 結婚的理由嗎?

  或者我們會說,婚姻的意義,真的不在於我今天還在守三十年前那個「我」所許下的承諾,而在於現在每一天,我仍會透過不停地好好愛另一半,來再次確認那個嚴格而言不是由我來作出的承諾。就算三十年前的誓詞對我已沒有效,但我還是會每天的認可此承諾,並依據諾言去愛他,來再次默默地許下同樣的承諾。不停反覆確認承諾,可能才是婚姻的真正意義。

  不過,這講法真的沒有爭議嗎?講承諾好像還講得過去,但套在行為帶來的道德責任呢?三十年前的「我」殺了人,與昨天的「我」殺了人,今天的我對這兩個「我」行為須要負責的程度會有分別嗎?若有殺人犯自辯說,他已經不是三十年前的那個殺人犯了,我們會覺得可以接受嗎?這些種種,或應留待讀者自己思考。

註:此文內容參考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7WiQ_tNld4&t=462s,對這題目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