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一個人,就是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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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樂  難度:★☆☆☆☆

 

「假設你的愛人和一名路人同時遇溺,而你只能夠其中一個,你會救誰?」

一般人的反應,大抵都是會救自己的愛人,但為甚麼呢?更吊詭的是,有一些哲學家會認為人不單不會在這情況下問為甚麼,甚至若在此處境中反思要循守甚麼道德規則,就是想太多而不恰當。

三思道德規則而後行,為何在這問題上反而不行?哲學家 Harry Frankfurt 在著作《The Reasons of Love》中的文章〈On Love, and Its Reasons〉主張,如果你真心愛那個人,對方面臨困境本身就足以構成你採取行動的理由,你不需要再問:「我這樣做是否對每個人都公平?」「他是否特別值得幫助?」那個你愛的人本身的痛苦或需要直接與你連結起來,令你立即行動,所以「愛」(love)本身必然已經是你救他的充分理由;相反,強求其他規則,就顯示是你跟本沒墮入愛河,所以要尋求其他理據(例如道德規則)才下河。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裡所謂對愛人的愛只是幌子,而選擇救他,真正的原因是他對你來說有價值(value),可能是因為他很會逗你笑、他對你好、他美麗,因此不想失去他。Frankfurt 未必全盤反對這想法,但他強調價值其實是因愛而生,而不是有價值人才會愛。他以父母對子女的愛為例:父母不會因為子女擁有某種特質才愛他們,反而父母會在他們出生之前已愛意盈盈。即是說,父母對子女的特質、個性、品德毫無資訊、不知道有甚麼值得欣賞之下,已經會愛。

也許,我們能從愛人身上找到更可愛的價值,令我們更意亂情迷,但這都不是我們去愛的基礎。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疑惑:怎麼一時說的是「兒女私情」的愛,一時說的是父母的愛,兩者可以混為一談嗎?Frankfurt 認為愛的對像並不重要,甚至連愛國家也和愛情人本質一樣 —— 對他來說,愛的核心要義就是無私利(Love is, most centrally, a disinterested concern for the existence of what is loved, and for what is good for it),而情人之間的愛反而因為帶來的性慾「不夠純」、不夠真確(authentic)而誤會何謂愛。

其實,有沒有可能對不同對像的愛,根本就有本質的差異,只是它們都有一些共通點,令我們覺得都可以通稱為愛?而以「無私利」為愛的核心要義,好像能把不同的愛分高低,是否合理呢?誠然,上述的問題涉及了甚麼是愛的本質,在這篇文章中 Frankfurt 未必需要解釋,但我想,大家如果有興趣了解哲學家分析何謂愛,可以閱讀這本《The Reasons of Love》,反省我們愛的有沒有理。

 

黎樂

黎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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