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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 Jimmy :
何為法治?甚麼情況是挑戰法治?甚麼情況可以挑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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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嚴振邦 難度:★★★☆☆
要回答這問題,可以從三個概念說起:「人治」(rule by man;亦可譯為 rule of man)、「以法管治」(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
人治 (rule by man)
所謂「人治」,就是政府說了算。當權者可以按自己的心意來決定每一個案件應如何處理,甚至不需要有統一標準。另一方面,人民亦不一定知道當權者的心意,故每做一事都不肯定當權者喜不喜歡,會不會不為當權者所容。這是為「人治」。
以法管治(rule by law)
因為「人治」有很大問題,有時甚至會令政府自己很難管治下去。舉例說,若人民每次做每件事,都會因為當權者的心意而有不同後果,那人民還會服氣嗎?若我們每做一件事,都不一定知道當權者的心意,不知能不能做,那還會有人做新的投資嗎?因此人治的社會很難有很大的發展,而且很多時候政府還不一定那麼容易管治。所以,我們就發展出所謂的「以法管治」。「以法管治」,就是指政府會制定法律,並以法律作為管治手段,去達到他想要的效果。因為法律是普遍的,所以人民有個基本的標準,知道有甚麼可以做,有甚麼不可以做。而且我們可以大致假定這些標準不會亂變,使我們可以以此作為做任何決定的基礎。
但要留意的是,在「以法管治」的社會中,法律只是政府的工具,是政府工具箱中的其中一件法寶。就像一切的工具都聽命於主人一樣,法律就只是在政府有需要的時候拿來用,但工具卻不會反過來控制主人。所以在「以法管治」的社會中,法律並不用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一般市民的行為受法律所限,而且在一般只涉及市民的情況下,法律也有個穩定的標準。但情況涉及政府的時候,因為法律只是政府的管治工具,而真正在管治的還是政府,所以政府所做的事就不會為法律所限。在這樣的社會下,若普通市民的權利受政府侵害,市民是很難透過法律途徑來取回公道的。因為真正的老大還是政府,而不是法律。法律上有沒有問題,最後還是政府說了算。所以英文說的還只是 rule by law。
法治(rule of law)
但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就不一樣。「法治」英文是 rule of law,由「by」轉成「of」,指的就是法律不再是管治者的工具——法律本身才是管治者。法律就是最終的管治者時,政府就不是在其之上了,反而還要受其限制。因此,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不僅僅用來規範市民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它也限制了政府的公權力。政府做的事,也受法律所規管。若政府違反了法律,市民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政府停止,以致討回因為政府犯法令你所蒙受的損失。我們常常聽到的「司法覆核」,就提指市民入禀法院,指出政府所做的事違法,要求政府停止或待法庭宣告政府所做的決定無效。所以法治跟以法管治的最大分別,就在於究竟法律能否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成為真正管治者。
司法獨立與民主
因為法治就在於法律能限制政府的權力,所以要能成功建立法治社會,往往會有些制度確保法律能真正的在管治。當中最重要的,恐怕是司法獨立。若有法治,必定要有一個有別於政府的機關來判定政府所做之事是否違法,因此我們就需要獨立的司法機關。你試想想,若法庭的法官全都是政府的人,聽政府命令行事,那他們哪可能中立地考慮政府做所之事是否違法呢?所以司法獨立可說是法治社會的必需條件。
那民主又是不是法治的必需條件呢?看來並不。若一個地方真的能做到司法獨立,而司法機關又能有效地按法律來限制政府的權力,則就算這個政府不是民主產生,似乎無礙法治社會的建立。我想,很多人也是這樣理解香港(或至少九十和二千年代的香港)。在香港,政府會在法院輸掉訴訟,如以前香港政府想在維多利亞港填海,就因給司法覆核而被裁定違反「保護海港條例」,要大幅修改方案。在這意義下,還是有可能有法治但沒有民主的。
當然我們要留意,民主和法治往往互相依賴。只有法治而沒有民主的國家其實世上十分罕見。原因就在於,若一個社會沒有民主,長遠而言,政府的權力還是過大,其往往可以對獨立的司法機關做很多對其有利之事,最後把本來獨立的司法機關收服。所以只有法治但沒有民主的社會很難長治久安,很容易就會變回沒有民主又沒有法治的社會。另一方面,若沒有法治,就算有民主亦很難長遠運行下去。因為沒有法治,則政府的權力不會受有力的限制;政府易於濫權,做一些法律沒有賦權讓他做的事,民主制度便容易倒回去變成獨裁。故此,只有民主而沒有法治的社會亦不是個穩定的社會。
怎樣才是對法治的破壞?
說了這麼久,現在終於可以回答讀者的第二條問題。究竟怎樣才算是挑戰法治呢?我想首先很明確地指出,一般市民犯法,甚至政府犯法,其實都不算是對法治的衝擊。讓我們以一場球賽做比喻。所謂法治,就是法律就是球證。只要這球證能繼續一視同仁並有效地裁決球場上的所有犯規行為,則無論場上的球員怎樣犯規,犯多嚴重的規,也不可能衝擊到法律的管治。可能有些人動作很粗野,對對方球員傷害很大,只要作為球證的法律還是能按法律的求來判罰這球員,則這些犯規也沒有衝擊到法律的管治。同樣道理,因為在這看法下政府也不過是其中一名球員,所以只要法律能好好的判決他的行為,則就算他犯規,也不會衝擊到法治。
可是,事實上球場上的球員一般的影響力並不一樣。如政府這名球員,縱使他身分上只是球員,但他卻有龐大的勢力。例如他可以動用武力(如軍隊和警察)、手握整個國家的資源等,使其往往可以干擾球證的判決(如用武力要脅球證)、甚至不理會球證的決定,使球證不能再有效執法。因此,政府的犯規雖不一定會破壞法治,但若他做一些讓球證沒法再作公正裁決的犯規(如要脅球證),則這些犯規就必定會衝擊法治。
除政府外,也有很多腰纏萬貫的私人球員,仗着自己財雄勢大,會想辦法讓球證作對他們有利的判決。這些行為,可說是真正的衝擊法治。因為法律會因此而無法再公正地、無私地去決定比賽中誰人犯規、誰又應受到甚麼懲罰。當然這些都只是個別例子。事實上,任何的球員,只要他做一些讓球證無法再做公正判決的行為,我們都可以視這為對法治的破壞。
明乎此,我們可以說很多認為凡是犯法的人都衝擊了法治的說法,根本沒有搞懂甚麼是法治。這些犯法的人,可能沒有尊重法律,但沒有尊重法律,卻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決。一天法院還能獨立地、公正地、前後一致地解釋法律和按此裁決,來決定我們應怎樣處理這些犯法的人,一天我們還能說法治沒有受到破壞。
那在香港的情況,為甚麼這麼多人說人大釋法破壞了法治呢?原因就在於,因為原本法律才是管治者,而政府只是其中一名球員。但這名球員發現了一些判決將對他不利時,竟然可以找到方法(人大釋法)重新解釋法律,並說自己沒有犯規。法治要求在沒有修改法律的情況下,同樣的行為應有同樣的法律後果。但政府竟能在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改變對法律的理解,在這情況下,自然法律就不是在公正的裁決了。而這也使得法律無法再限制政府。
不起訴?
最後謹以三點補充作結。第一,若有人犯了法,但竟然很久都不作起訴,使得遲遲立不了案,上不了法庭,那這算不算破壞了法治呢?這問題因為在普通法地區(一般用於歷史上受英國影響的地區)中,因檢察權(包括起訴)並不屬於司法系統,變得更難回答。我的看法是,就算這不是司法機關的問題,這也是對法治的破壞。法治的重點在於不論誰人,只要做了同樣的行為,就有同樣的法律後果。在這而言,有些人犯了法卻不受起訴,使其免於面對其他犯同樣罪行的人會面對的刑罰,這自然是對法治的破壞了。
以法達義
第二,法治的社會一定能做到「以法達義」嗎?我認為並不一定。能夠透過法治來建立公義的社會,自然是一椿美事。但法治這概念,只確保法律是最終管治者。若我們沒有好的法律,使得不能透過法律來達到公義,這卻不代表法律不是管治者。因此,以法達義可說是法治的理想,但卻不是法治所能保證。
不能限制政府權力的法律
最後,那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甚差,甚至本身就賦權予政府做任何事,那我們還會視這為法治嗎?我認為,雖然這時候某意義下法律仍是管治者,但其實它並沒有限制政府的能力。當實際上法律把自己的管治權全都交予政府(或交了足夠多的權力),使其不再受限制,則我們可以說其實政府已經在實質管治,而不是法律。在這情況下,我們不應再視這為一法治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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