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平權,對其他性小眾有何影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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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嚴振邦 難度:★☆☆☆☆

  「愛就是愛。」婚姻平權法案終於在台灣立法院通過,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可以正式結婚的地方。有關今次立法,爭議之處不少,而從哲學的角度來看,關鍵之處在於「同性戀合乎道德嗎?」、「何謂婚姻?婚姻有甚麼意義?」、「以其他社會制度來保障同性伴侶可以嗎?」等問題上,社會應否容許同性婚姻,大概可以透過回答這些問題來得到答案。

  近日對這些問題的討論甚多,所以本文亦不擬從這個角度來切入問題。反過來,我希望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探討一下當當代同志政治越發以浪漫愛為中心,並生產出一種以「婚—家—愛」三位一體的政治時會有的問題。

不同種類的性小眾

  眾所周知,同性婚姻平權其實不過是整個性小眾平權運動的一部分。以當代術語來說,外國一向慣於以「LGBTQ+」來稱呼性小眾。所謂「L」和「G」,即女同性戀者﹙Lesbian﹚和男同性戀者﹙Gay﹚,「B」則代表雙性戀者﹙Bisexual﹚,而「T」則代表誇性別者。今日的我們是比較難理解LGBT之間的親密度,覺得不過是四種不同的性小眾湊在一起而已。的確,當四者以身分政治之姿視人,認為自己各有不同、各有訴求、各有獨屬自己的政治,這種聯合其實就會有內部張力。譬如,同性婚姻平權,嚴格來說只對男女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直接有利,那麼我們不禁要問,同性婚姻平權,對其他性小眾來說,其實意味着些甚麼?當同性戀者透過婚姻平權,慢慢走進了主流,獲得大眾認可,會不會同時把其他性小眾排到更邊沿的位置?

  我懷着這等問題,去找劉璧嘉問個清楚。

為甚麼不同的性小眾會走在一起?

  我和璧嘉相識於中大,她是我大學二年級在新亞書院帶迎新營時,旁邊那小組的新生組員。我還記得有次放學在池旁路碰到她,她還跟我說去了中大學生報「傾莊」,但那邊的人「左」到不得了,她有點受不住。想不到後來她也慢慢成為了左翼,畢業後還在中大讀性/別研究碩士,現在更到了臺灣中央大學中央性/別研究室繼續升學。她有時在臉書或各個網上平台寫一些跟性和性別相關的議題,都令我獲益匪淺,所以今次生起了這些問題,就忍不住找她去問個究竟。尤其是她本身在臺灣讀性/別研究,想必對今次議題更加熟悉。[1]

  訪問開始,我跟她說明了這次訪問的初衷,解釋了我想問些甚麼問題,正期待着她會怎樣看這次同婚法案的影響,她卻把我帶到1969年的美國,向我解釋着當年發生的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s﹚的背景和這事件對整個性小眾平權運動有多重要。

  但問題是:為甚麼我們要回到這歷史事件上去?我問的不是臺灣同性婚姻法案通過對其他性小眾會不會帶來進一步的壓迫嗎?

  「問題是,我們要明白這些不同性小眾之間的關係,我們就必先要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如果不同性小眾真的那麼『不同』,為甚麼這些『不同』的性小眾一開始會走在一起?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不得不回到歷史去看看。」

  「同志運動經常會追溯到石牆暴動去,因為這起具體的抗爭運動展現了這些性小眾走在一起的歷史。」時間徐徐的回到美國的六十年代。那時候,美國社會仍然很保守,同性性行為在大部份州分仍然違法,「《斷背山》描繪的正是這個時期的鄉郊的男同性愛慾壓抑。電影裡面就提到過男同志是如何被鄉民圍毆甚至虐待致死。但並不是所有人都選擇了壓抑,男同志、女同志、跨性別、變裝皇后、性工作者和更多性小眾從來沒有放棄秘密的聚集及社交,而這些都發生在地下的同志酒吧。避開了世人目光,這些酒吧卻也難逃警察騷擾,警察常常突擊檢查,把這些不同的性小眾拉回去毒打及羞辱,女同志更經常會遭遇強暴——警察認為這可以糾正及羞辱她們的性傾向,讓她們成為一個真正的『女人』。」這最終在 1969 年一次檢查「石牆酒吧」時,引發了一場大規模的反抗和騷動。這是第一次同志對結構暴力的集體抗爭。而在這事件後,很多性小眾終於組織起來,把社群的訴求變成一個政治及公共議題。

  同志的組織不只是政治的,也是生活的。同志的政治實踐不只是抗議示威,到了八十年代,西方同志開始有了舞廳文化(ball room culture)。「被原生家庭歧視逼得要離家出走的性小眾可以如何活下來?這需要比直人更多的智慧,譬如跨性女人若要從事賣淫,可以在哪裡找到相應的嫖客?性少眾在感染愛滋後要如何照顧自己的身體,重整生活?變裝皇后可以怎樣拿到最潮流的衣服?有經驗的性小眾會收留被趕出家門的新人,教會他們必要的生存技巧。他們的家庭被叫做『house』,白天打工,晚上去舞廳走秀,為『house』增光。他們服從於 house 的『媽媽』。在社會的最底層,他們在探索一種非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新興家庭模式。」

  「這裡可以看到其實早期的同志運動正正是與『浪漫愛』無關。他們的政治議程也更多是反警察暴力、反精神科命名、反歧視,因為他們看到別人對他們的歧視。與此同時,他們的抗爭其實更多源於他們的『性』並不乎合社會常態,所以同運本來是以『性』多於為『愛』的運動。就算是說『愛』,他們的『愛』範圍也超越了傳統一對一、甚至『婚—家—愛』的結構,他們所要組成的家庭模式除了衝擊性別組成以外,也同時敲問生育中心主義(他們是以收養被趕出家門的青少年做孩子)、血緣、財產權、人數、性(譬如 house 中發生的多元戀愛)。我們今天看會覺得這個很基進(radical),但這不是我說這些的原因,我不是認為我們只是歌頌當年的運動的美好就對了,我們更應該理解我們是如何逐步失落這種團結。最簡單、最直觀的回應是因為我們已經不是當年的生態了。再沒有鄉民追捕,逼著性小眾非得躲在地下酒吧或 ballroom 圍爐取暖。但更重要的是因為在運動的發展期間,身分政治塑造了不同身分之間的對立及二分,而這些概念經常會導致一些經驗無法被解釋,或一些本來有助於團結的情感需要被壓抑及遺忘。」

性別認同小眾和性取向小眾

  這翻話可說是一言驚醒夢中人。其實我一直也有個理論上不解之處:性別和性取向明明是兩個不同東西,為甚麼在這些平權運動中,卻往往會混為一談?

  L、G、B 是性傾向,T 是性別認同。「這一個問題之所以是 valid 是因為我們活在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出版後的年代﹙post-DSM III﹚,在六、七十年代,LGBT因為有大量共同生活的經驗,所以他們的認同更多會展現出混雜的局面,不是只是單純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譬如看《藍調石頭T》,當年的 Butch lesbian﹙香港一般會叫「TB」,女同志社群中,性別氣質及表達趨向陽剛的一群﹚,可以既認同自己是女女戀中的TB,也覺得自己是Trans﹙即並不認同自己是女﹚。兩者當然有張力,但不像現在會覺得是兩個完全無關的概念。」

  我想了想,性別認同和性取向認同在我們社會中還真的是連結在一起的。璧嘉馬上給了我一個好例子:「例如從成長經驗來看,很多對性傾向的歧視其實和對跨性別的歧視是同宗的。社會對男同性戀者的歧視,不只是笑他們的性取向,同時也會笑他不夠剛陽氣、不夠『man』。反過來,嘲笑女同性戀者時,也不只是笑她們喜歡同性,還會嘲笑她們『跟男人無異』。」

LGBT間的張力

  既然原本性傾向小眾和性別認同小眾關係這麼緊密,為甚麼現在好像又好像分得比較開了,甚至有時候他們間還產生了一些張力?

  「這要從但男女同性戀者為了爭取 DSM-III 把同性戀從精神病中除名說起。」DSM 界定了甚麼是精神病,以及相對應的醫治方法。把同性戀從 DSM 中除名,就是不再把同性戀視為精神病。「那時候,很多人覺得如果你小時候沒有跨性別傾向﹙如沒有展現出有娘娘腔的一面﹚,那麼就算你長大了愛上同性,也只是自由選擇,所以不是病。反之如果你小時候就有跨性別的一面,那就代表你天生有問題,所以還是病。而男女同性戀者為了要把同性戀從 DSM-III 中除名,努力把性別氣質、性別認同這些﹙如跨性別﹚與性傾向認同一分為二,造成了我們現在會認為我覺得自己是甚麼性別,跟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是兩碼子的事。」

  「事實上,這裡是個很廣闊的光譜。有些同性戀者是自覺自己是個男,然後愛上男性。有些自覺是女的,然後愛女性。但同時間,會有些可能是生理性別是男,但性別認同是女的,然後愛上女的同性戀者。整個光譜本來就很闊,而當同性戀者爭取同性戀從 DSM-III 除名時,就把光譜中有其他性別認別認同的性小眾切割了出去,得出了性傾向是一個問題,而性別認同是另一個問題的結果。」

  而這也解釋了為甚麼甚至在社會運動理論中,也不宜把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分開。「分開的結果就是像當年DSM-III,成年的、性別氣質『正常』的同志在慶祝時,其實看不到跨性別和年輕的 TB 要流淚。當你為了自己以為與其他人 cut 得乾乾淨淨的『身分』爭取權益,卻刻意裝成正常的樣子,不但會有其他群體為你承擔後果,你也對不起你身體中異質的部分,就像當男同志裝作性傾向與性別氣質是截然二分一樣。那麼為了爭取同婚,同志這一次又有沒有放棄對自己的誠實?有沒有為了讓觀眾接納而隱沒了自己的基進的一面?」

﹙上﹚

[1] 「性/別」在很多地方也加了一個「/」在中間,代表着這同時是有關「性」和「性別」的研究,而這樣的寫法,也因不按用字常規,而迫着讀者想想性和性別間的關係。

原文刊於2019年6月7日《明報》﹚

下篇:同婚平權不應該只是一場「愛」的運動

嚴振邦

為人嚴肅,平常都正經八百,不苟言笑,對運動旅遊美食色情資訊等日常輕鬆話題和說廢話挖苦別人說髒話耍廢搞惡作劇等取樂子的活動可說是全無認識也無興趣更無能力,甚至常不屑那些飽食終日無所用心終日只懂大言炎炎侃侃而談的人,以至有「嚴肅」的別名。可惜小弟一登場往往氣勢太嚇人,年紀雖輕卻常遭誤認為叔父輩的人物,故又被誤以為叫「鹽叔」——一個叫「鹽」的大叔。有些不認為我江湖地位值得稱「叔」的人,也就只能叫我「呀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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