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倫理(下):「我」的命,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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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吝嘉  難度:★★★★☆

 

  假如有一顆大石從山上向你滾來,你惟一自救的辦法就是令大石偏移到旁邊的山路上,但那山路上站着一個無辜的登山客,他不可能避得過轉向的大石。如果你選擇犧牲他來保存自己,這是否合乎道德?

  有些人會認為這樣是不道德的。道德本來就是一個限制,限制我們不能為了自身的利益為所欲為。追求利益本來沒有問題,但我們不應該因而損害他人。即使是面對上面這種生命威脅,損人利己依然違反道德。

  上兩篇文章中,我們就殺死他人(無辜的威脅)自救的道德爭議探討了兩個針鋒相對的立場。Judith J. Thomson 為首的一派認為每個人都有生命權,當有人威脅到你的生命權,即使他是無辜的,你也可以自衛把他殺死。Michael Otsuka 的一派卻認為,只要威脅到你的人是完全無辜的,殺死他就像殺死一個旁觀者(bystander)一樣不道德。

  雖然 Thomson 和 Otsuka 對能否殺無辜威脅立場相反,但兩派其實都建基於同一個道德基礎:每個人的生命權都不可受侵犯,我們不可以為了自保而去侵犯別人的權利。簡言之,撇除無辜威脅有否侵權的爭議,他們雙方都認同損害他人生命權來保自己一命,是不能接受的。

  然而,這個看來很合理的道德常識並非不可挑戰。本文會介紹別樹一幟的第三種觀點 ── Johnathon Quong 的主體相對理論(Agent-relative theory)。

生命權並非絕對權利

  Quong 的想法可以分兩步去理解。首先,Quong 雖然亦同意生命權應該受尊重,但他認為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倘若出於更重大的道德考量,我們可以合理地奪去別人的一些權利。

  舉個例,在大家耳熟能詳的電車難題中,大部分人都會認為可以把失控撞向五人的電車,轉向只有一人那邊。犧牲的一人當然有他的生命權,但五條人命似乎可以在道德上凌駕他一個人的權利。可見,權利不是任何情況也絕對不能給奪去的。這是 Quong 想要論證的第一步。

主體相對價值

  在電車難題中我們犧牲一命起碼是為了換五命,那在自衛倫理這種一命換一命的情況下,還有甚麼更重大的道德考慮可言呢?Quong 認為我們忽視了主體相對價值(Agent-relative value)。他認為,有些情況下考慮更多與個人相關的利益,不一定是不道德的。

  想像一下小明的女友與陌生人同時掉進水中遇溺。假設小明的泳術雖然高超,但由於遇險的兩人相隔甚遠,他只能救到其中一人。假若小明放棄陌生人而選擇救女友,相信沒有人會認為是不道德的。

  即使假設當時有足夠時間擲毫讓兩人有均等被救的機會,我們仍會覺得他可以堅持一定要救自己的女友。既然女友跟陌生人同樣也是一命,為甚麼小明這樣「偏私」也沒有問題呢?Quong 認為對小明來說,由於女友性命比陌生人的一命有更大的道德價值,此即所謂的主體相對價值。承認主體相對價值存在,是 Quong 論證的第二步。

「自己」的特殊價值

  在確立權利不是絕對以及有主體相對價值後,我們就可以建構出 Quong 的自衛理論。先回顧一下自衛倫理的核心難題:

人肉炮彈有個無辜的人被突如其來的龍捲風捲起,正要砸到你身上把你壓死。你惟一自救的方法是用激光槍在半空把他整個氣化。

  你和這個炮彈哥都是無辜的,但環境迫使你要在你與他的性命之間抉擇。許多人直覺上會認為你可以殺死炮彈哥自衛,但這樣做似乎又會侵犯他這個無辜者的生命權利。

  Quong 嘗試提供一個新的思路。雖然無論如何選擇都只能救下你或他的一條人命,但因為你的生命是你自己的,所以對你而言自己的生命有特殊的主體相對價值。正如女友可以比陌生人的對你有獨特的主體相對價值,你自己的生命當然也有額外的主體相對價值,比炮彈哥的性命更有道德份量

  現在讓我們重溫 Quong 論證的第一步,即(生命)權利並非絕對,可被更重要的道德價值所凌駕。現在,因為你的生命對你有額外的主體相對價值,Quong 認為這個額外的價值,賦予了你可以無視炮彈哥生命權的自救道德特權。因此,你可以殺死炮彈哥或其他無辜的威脅自衛。

  透過非絕對的權利觀主體相對價值,Quong 的理論可解釋為何我們總覺得道德上可以自衛殺死無辜的威脅,甚至可以殺死某些旁觀者自保。

假如你接受 Quong 的說法……

  討論自衛倫理時,除了要尋找可解釋我們道德直覺的道德理由,也要考量接受這些理由會導致甚麼理論後果。沒錯,主體相對價值理論可提供道德理由支持殺死炮彈哥自救,但也會帶來許多始料不及的後果。

  第一,主體相對價值不單適用於正在面對無辜威脅的你身上,也用在自衛攻擊的對象身上。你拿槍對準了空中的炮彈哥,想在他砸死你前先氣化他,但從炮彈哥的角度看,事情又會是怎麼呢?對他來說,無辜的他正被你攻擊。而基於他的生命對他有特殊的主體相對價值,他也有無視你生命權利的特權。即是說,根據 Quong 的理論,假如他也有槍在手的話,亦可搶先殺死你阻止開槍。Quong 的理論會產生一個詭異的局面:你們兩人都可以自衛攻擊對方,而不管結果是你殺死他,還是他殺死你,雙方的行為都是合乎道德的。

  如果套用在戰爭中,這種結論比較容易理解 ── 假如戰場上雙方的士兵都是被迫上陣,我們一般會覺得雙方在道德上都可以嘗試殺死對方自保。

  然而,如果套用在某些關乎自衛的墮胎個案,似乎就會產生不少問題。某些特殊的個案中,繼續懷胎會威脅母親生命,只有墮胎才能保存母親的命。根據 Quong 的理論,母親有自衛墮胎的特權。但與此同時,胎兒對父親(或其他親人)也有特殊的主體相對價值。按 Quong 的說法,胎兒的父親也有主體相對的特權阻止母親墮胎(父親這樣做的話即是所謂的 「Other-defense」),即使會導致母親死亡。若果接受主體相對價值理論,你就需要接受這種弔詭的結論

  第二,主體相對價值不但允許我們殺死無辜威脅,也容許我們殺死旁觀者。例如上一篇文章中「路人的旁觀者案例:

有一輛電車向你直撞而來。你兩旁都無處可躲,惟一自救的方法就是用炸彈把電車在壓過你之前炸毀。電車旁邊站了個不相干的路人,如果你向電車丟炸彈,也會把他一併炸死。

  這個路人是個完全無辜、根本沒有威脅到你的旁觀者,但由於你的生命對你有主體相對價值,Quong 認為你一樣可以殺害他自救。這是一個相當具爭議性的結論。人肉炮彈這樣的無辜威脅至少有威脅到你,但路人與你完全毫不相干,殺死他自救真的合乎道德嗎?

  可否殺死無辜威脅和旁觀者自保,是現代自衛倫理學其中一個核心爭議。本系列的《上》《中》、《下》三篇先後簡介了現今學術界中廣受討論的三派立場: Thomson 的權利捨棄理論、Otsuka 的道德責任理論與 Quong 的主體相對理論。篇幅所限,我只能在這三篇入門文章中對有限的立場作有限的討論。如有意進階閱讀,可參考下列論文(依出版時序):

  1. Thomson, Judith Jarvis. 1991. “Self-Defens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 (4). Wiley: 283–310.
  2. Otsuka, Michael. 1994. “Killing the Innocent in Self-Defens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3 (1).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74–94.
  3. McMahan, Jeff. 2009. Killing in Wa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Quong, Jonathan. 2009. “Killing in Self‐Defense.” Ethics 119 (3): 507–37.
  5. Quong, Jonathan. 2016. “Agent-Relative Prerogatives to Do Harm.”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 10 (4): 815–29.
  6. Doggett, Tyler. 2017. “Killing Innocent People.” Noûs, January. doi:10.1111/nous.1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