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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 難度:★☆☆☆☆
上次我們提到,因為歧視存在,加上我們因各種理由相信歧視是不對的,所以政府通過了反歧視法,希望消除社會上各種各類的歧視,以建構各人都有公平機會的環境。可是,其實反歧視法並不能修補過往因歧視而造成的影響。例如,可能以往女性及少數族裔因受到歧視而令到他們沒有接受高等教育及欠缺就業機會,令到即使在公平的考慮下,他們也一直只能從事低職位低收入的工作。因此,有人認為除了反歧視法外,我們也應該實行糾正歧視行動(affirmative actions),以改善過往因歧視而導致的不公。
在不同類型的糾正歧視行動中,最受爭議的就是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和配額系統(quota system)。優惠待遇指在招聘或升遷時,僱主以和工作無關的理由,來給某群體較佳的待遇。舉例說,某人因他是女性或少數族裔而獲得某份工作,就是一種優惠待遇。而配額系統則於指某機構中,某個群體的職員的百分比須達到一定標準的規定。一般來說,該標準可能是根據某群體在社區或整個國家佔多少百分比來制定。例如在某社區少數族裔佔總數的 15%,所以配額系統會要求該社區的公司需要百分之十五的員工為少數族裔。支持實行優惠待遇和配額系統的人認為,這些措施能夠確保一定數量的女性和少數族裔獲得就業以及升遷機會。如果沒有這些措施的話,女性和少數族裔可能因為以往所受的歧視所影響,只能一直失業或從事低收入職位。
既然優惠待遇及配額系統可以改善以往歧視所帶來的問題,為什麼這些做法會備受爭議呢?首先,這關乎社會公義的問題:我們大多不會反對政府務須改善社會中不公平的狀況,但論及政策應該如何做 ── 特別是這政策強迫私人公司推行某些政策時 ── 爭議就大得多了。在某些情況下,實行優惠待遇和配額系統更可能會引致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逆向歧視是歧視的一種,指的就是在修補歧視所造的不公時,反而不恰當地偏幫以往受歧視者,而歧視了曾經受偏袒的人,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或者我們能以美國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在美國,黑人及少數族裔長期遭歧視,加上其他的社會因素,令十分少黑人及少數族裔青年能夠上到大學。為了修補這歧視帶來的不公,不少美國大學會在取錄學生時實行優惠待遇,把種族作為一個考慮因素,或設定配額系統,規定學校每年要取錄一定百分比的黑人及少數族裔本科生。但在這政策底下,卻有可能使成績較佳的白人學生未獲取錄,成績較差的少數族裔學生卻能入讀該學院。美國就曾經有白人學生入禀美國法院,要求大學停止把種族作為入學的考慮因素。
九十年代的 Hopwood v. Texas 一案就是個重要相關案例。Cheryl Hopwood 來自一個並不富裕的單身家庭。她靠自己的努力,從高中讀到社區學院,再升讀加州國立大學。她之後移居到德州,並且報讀德州大學的法學院。該院獲譽為全美優秀的法學院,可惜,就算她的大學成績平均績點(GPA)達到 3.8,而且在法學院的入學試成績達到 83 百分位數,法學院卻沒有取錄她。與此同時,有些無論大學或入學考試成績都比她差的非洲和墨西哥裔學生,卻受惠於少數族裔優惠待遇,順利進入該法學院。身為白人的她認為法學院的決定不公平,因此告上了聯邦法庭。大學方面答辯說,法學院的其中一個任務,就是使德州法律界在族群上變得更加多元,所以大學降低了少數族裔的收生標準,況且因為這些少數族裔學生皆須接受相同的考核,並大部分皆能成功畢業,故大學並不認為這政策會有損畢業生的質素。
可是 Hopwood 卻始終認為她應該獲法律學院錄取,故她認為自己受到了逆向歧視:優惠政策偏幫了黑人及少數族裔,白人的身分令她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社會是否應以如此方法幫助以往被歧視的群體呢?我們下次看看爭議雙方的理據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