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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son 難度:★☆☆☆☆
「生仔要考牌」、「唔識教就唔好生」等論調,隨著社會環境的惡化與人們對未來的擔憂,加上「怪獸家長」和虐待兒童的新聞無日無之,漸漸已成為現今世代的主流意見。不過原來早在四十多年前,哲學家拉福莱特﹙Hugh Lafollette﹚便有類似的想法,倡議「父母牌照」政策,立法管制父母的養育權,下文將探討這個激進但重要而有趣的主張。
要了解拉福莱特的「父母牌照」,先要區分「生育」與「管養/撫養」兩者。前者是母親懷孕分娩的行為,後者是對子女的養育與管教。「父母牌照」並不是說要通過考核才能生育小孩﹙這涉及基本的人權與墮胎等道德難題,較難成立﹚,而是為人父母者必先要考取牌照,才可以合法管養其親生子女。由於這項政策影響深遠,必須有具說服力的理據支持,就此拉福莱特提出了簡潔有力的論證,他列出以下三項條件,主張任何活動只要符合首兩項,原則上就需被規管,假若同時滿足三項條件的話,更理應以牌照方式規管﹙Lafollette, 1980, p.183﹚:
- 該活動有可能嚴重傷害他人;
- 該活動需具備一定能力﹙知識與技能﹚方能安全進行;
- 我們有大致準確的方法評核人們是否具備相關能力。
社會上很多活動都符合此三項條件,因而需通過資格考核,領取牌照,方能合法進行,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駕駛執照,又或者醫生與律師的資格。以駕駛執照為例,魯莽駕駛危害路人性命,安全駕駛要求一定的知識與技術,現存的駕駛牌照考試亦大致達到準確評核的門檻,因此要求駕車必先考牌是合理之舉。想像社會上所有人都可以無牌駕駛和行醫,情況將會變得如何惡劣,便明白牌照制度的重要。拉福莱特指出,管養子女很明顯亦符合全部條件。首先,兒童必須依靠大人生活,其福祉全在父母一念之間,一旦父母虐待或疏忽照顧,往往會令兒童蒙受生理和心理的創傷,足以影響一生。再者,養育子女無疑需要一定的知識和能力,好像照顧幼童的基本健康常識,與保障兒童基本溫飽的經濟條件等等。除此之外,父母的性格亦相當重要,性格暴躁,缺乏同理心和耐性的父母,亦難以令子女在良好環境下健康成長。最後,我們早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審查領養父母。由此看來,既然管養子女符合所有條件,我們當然有理由規管了。
或許「父母牌照」政策初聽之下十分無稽,養育親生子女為何要政府批准?但細心一想,其實並不如想像般極端。正如哲學家溫斯比阿爾與溫斯托克﹙Jurgen De Wispelaere & Daniel Weinstock﹚所質疑,現在絕大部份文明國家,不管是領養兒童,或只是希望成為暫托家長,申請人都需要受一連串的審查﹙不得不提的是,在歐洲部分國家,領養寵物狗也要考牌﹚,目的正是要保障兒童的福祉。既然在其他情況下我們都已樂於接受管養兒童需要考核,為什麼親生父母是個例外﹙Wispelaere & Weinstock, 2012, p.196-197﹚?如果你認為血緣會保障親生父母善待子女的話,那麼只要看看每年親生父母虐待兒童與疏忽照顧的案件數目,再想想這些只不過是冰山一角的話,便會明白這種想法的幼稚。綜合以上所講,拉福莱特宣稱,若論傷害的嚴重性與對能力的要求,管養子女其實是需要被規管活動中的佼佼者﹙Lafollette, 1980, p.185﹚。我們的社會一直無視此需要,其實是不能接受的。
對於「父母牌照」政策,到底該如何評價?我們可以從理論與實際操作兩大方向思考。從理論層面而言,反對「父母牌照」的最常見論點是這政策侵犯父母的權利。現實上的確有不少人視生兒育女為重要而且不可取締的人生目標。對他們而言,任何人都有成為父母並撫養自己子女的權利,不容別人干預。要言之,管養親生子女是人的基礎權利,因為它是追求美好人生的基礎之一。不過誠如哲學家布里格斯與斯威夫特﹙Harry Brighouse & Adam Swift﹚所言,縱使管養親生子女是基礎權利,卻同時是有條件且受限的﹙Brighouse & Swift, 2006, p. 87﹚。一般認為,當且僅當父母有意欲與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時,才有管養的權利。試想想假若某父母執意要以虐待的方式撫養子女,那怕是親生的,我們仍然會反對他們有權管養,可見管養權依然是以某些特定的條件為前提下才成立的,在保障無辜兒童免於受傷害的大原則面前,仍需讓步。
在我看來,對「父母牌照」較有力的批評是由溫斯比阿爾與溫斯托克提出的「交易」﹙trade off﹚質疑。「父母牌照」只是禁止管養,卻並非阻止生育,但問題來了,那些「無牌父母」的子女當如何處理?大體上選項有二:我們可以接收這些「無牌子女」,安頓於兒童中心,再等待合資格人士領養;另一做法是繼續讓子女留在「無牌父母」身邊,同時懲罰父母﹙罰款或社會服務令等﹚。明顯地後者並不可取,因為有可能會令父母遷怒於子女,令他們陷入更惡劣的環境。可是按前者執行的話,卻會與「父母牌照」減少兒童受傷害的原意違背,因為此舉將令一定數量的「無牌子女」被迫於兒童中心渡過童年﹙注意,當中有部份兒童可能是基於父母考試的失誤而非真的不勝任,無辜淪為「無牌子女」﹚,這對他們的身心發展來說難以是件好事。簡言之,「父母牌照」原則上相當於犧牲「無牌子女」的福祉,來換取其他兒童免受不合格父母的傷害﹙Wispelaere & Weinstock, 2012, .201-202﹚。此舉既與「父母牌照」減少兒童受傷害的原意違背,亦無疑是將兩批同為無辜的兒童的福祉當作工具交易,似乎令人難以接受。
即使理論上支持「父母牌照」的一方較有道理,我們仍要考慮實際政策的操作是否可行,或有沒有什麼壞後果,方能真正公允定案。首先到底養育子女這回事,能否有客觀的標準判別好壞?坦白說,對何謂最好的養育模式其實尚無定論,不過重點終究在於考核的目標為何。按拉福莱特的建議,「父母牌照」的目標根本不是選出理想的父母,而只是排除不合格者,因此考核的重點只在於列出最基本的合格要求,而對於何謂合格的父母,我們其實仍有相當的共識,例如以品格審查和知識教育,剔除有可能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申請人﹙Lafollette, 1980, p.190﹚。情況正好像駕駛考試不旨在找出技術高超的車手,而只希望道路駕駛者有基本合理的能力如出一轍,是以此制度運作上仍然大體可行。
另一常見的疑慮是考核制度的誤判。再完善的考核方法都不免出錯,是以過程中總會有一些勝任的父母因考試表現失準而落選,部分不合資格人士卻可能幸運地合格。這個反駁其實不難回應,首先,只要考試的準確程度不致於太差,那麼即使偶有不公的情況,在保障兒童免受不合格父母的傷害的大前提下,仍可說是利多於弊。另外,只要我們容許多次重考,亦可稍為減輕對申請人的影響。
有些朋友擔心,將養育子女此等人生大事交由政府規管,會助長政府對人民的宰制。這種憂慮誠然有一定道理,卻也並非無法解決。即使執行牌照制度,但考試內容的制定,與報行的機構,都不必交由政權定奪。事實上現存大部分的資格考試,都是由專業團體負責,不見得必定會落入政府獨攬大權的局面。
放眼世界,例如在印第安族與巴里族的社會,所有小孩其實是由全村的成年人共同撫養,可見親生父母獨佔子女管養權的想法,才不是什麼理所當然的安排。個人認為「父母牌照」或許仍有不少可商榷之處,但無疑是值得研究的方向。畢竟從反人類與反生育的立場來看,將子女帶來世上,已是對他們莫大的虧欠,因此在能力範圍內盡一切辦法保護他們,只能算是最基本的贖罪而已。
參考資料:
- Brighouse, H. & Swift, A. ﹙2006﹚. ‘Parents’ Rights and the Value of the Family’, Ethics, Vol. 117, pp. 80-
- Lafollette, ﹙1980﹚. “Licensing Parent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9, No. 2, pp. 182-197.
- Wispelaere, J.D. & Weinstock, D. ﹙2012﹚. “Licensing Parents to Protect Our Children?”. Ethics and Social Welfare. 6:2, pp. 19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