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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追逐知識 vs. 追逐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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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K Kong  難度︰★★☆☆☆

 

言論自由與社會公義

  言論自由的觀念在數百年前於現代文明橫空出世,然而當代社會仍然不乏相關的爭議。例如,某某科學家公開宣稱女性或者有色人種的能力或智商較低的「事實」、極右人士發表針對外來人的仇恨言論、俄中韓等國被指刻意在社交媒體上散播假新聞……這些問題不時引起社會討論言論自由有何限度、如何容讓不當言論與訊息的問題。[1] 執筆之時,中國亦正在草擬港區國安法,威脅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下文將簡略地交待筆者認為一種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言論自由的想法──一種以公義為中心的言論自由觀。

追逐知識的自由

  在數百年前的歐洲,曾經有不少著名思想家的出版與著作被禁。例如,伽利略因為於1632年發表的《兩個主要世界系統的對話錄》(Dialogue Concerning the Two Chief World Systems)中宣揚日心說、暗諷教宗而惹來當權的教庭懲罰他以及查禁他的著作。同一時期,哲學家笛卡兒亦因深怕教會的打壓而放棄出版一本涉及機械論世界觀的著作《世界》(The World)。[1] 為打破教會與國家權威欲透過審查制度壟斷傳播知識途徑的情況,思想家開始討論與提倡出版與言論自由的想法。密爾頓(John Milton)於1644年的《論出版自由》(Areopagitica)中提出國家與政府應該尊重不同的意見而放棄出版審查制度。他寫道︰

  「那個(限制出版的)法令是與真理敵對的,因為它扼殺了知識的累積。真理曾經出現於世上,但它是由錯誤所切割而成的。」[2]

  密爾頓嘗試指出,真理與知識乃透過不同意見之間的辯論而達成,而辯論的過程當中必定有虛假或者錯誤的意見參與其中。即使某年某月備受認同為「真理」的信念,他日亦可以被曾經認為是「虛假」的意見所推翻。這是人類發現知識的過程。如果政府認為某些意見是虛假或錯誤而禁絕其傳播,那樣的做法最終只會扼殺了那些能夠促進知識增長的討論。

  後來哲學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亦於1859年的《論自由》(On Liberty)中發表了相似的觀點。相關的理論後來經過美國憲法的討論再明確引申成「意見自由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的概念。此時「言論自由促進知識增長」的觀點已經植入西方文明的核心。

  然而,細心思量,言論自由的主要關懷遠絕不應該止於保護能夠促進知識增長的聲音。

  不難察覺,以知識或者真理為中心的言論自由觀念似有強烈的精英主義色彩。知識分子可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態恣指責那些不同的意見「沒有半點真理」或者「與知識無關」,並肆意壓制弱勢者的發聲機會。這些壓逼行為可能驅使被壓逼者走向反抗與摒棄科學知識的「後真相」/「後真理」潮流,對任何人皆無益處。爭奪掌握知識權威的鬥爭亦可以變得十分醜陋,威脅較弱勢者的權利與自由。

追逐公義的自由

  如果言論自由的價值只在於追求真理,那麼,無關真理的意見便不能夠受到言論自由所保障。言論自由的終極目的並非真理。言論自由所追逐的是社會公義。社會保障每個人皆有言論自由,目的顯然在於確保每個人皆有其發表意見的力量。這份力量是人民對抗暴政的最低武備,不論所指的暴政是民粹暴政還是獨裁者的暴政。

  這種簡單的想法可以解釋與指導一些社會現象。一般人都認為,(一)社會上愈高權位者應該更加包容較其弱勢者的敵對意見,因為公義的社會會出於權力平衡而傾向保護較弱勢者,以及(二)愈高權位者的公開言論理應愈加要謹慎,尤其當其言論可能損害較弱勢者。因為其享有的社會權位已經給予他/她比一般人為高的力量,肆意攻擊一般人會嚴重破壞社會的權力平衡,公義不會容許他/她濫用其力量。這並非受害者心理上有否感到被冒犯(offended)的主觀問題,而是社會權力不平衡會否惡化的客觀問題。

  從公義的角度看,個人或團體動用大眾媒體的強大影響力去散播歧視言論、仇恨言論、假新聞等損害較弱勢者的行為皆為不當,實在沒有悍衛其言論自由的價值。

  上述提到的哲學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提出對言論自由的辯護時亦顯露出鋤強扶弱的正義感,他寫道︰

  「如果除了一個人以外的所有人皆有同一種意見,而只有那一個人反對那種意見,那麼即使如此,相比起將所有人都禁聲,人仍然沒有更好的理由去將那一個人禁聲,假如他有那種(禁聲的)力量的話。」[3] 

  倘若我進一步提倡社會或政府應該以恰如其分的方式(例如罰款)懲罰濫用言論力量來損害弱勢者的行為,那麼或許與一般悍衛言論自由的做法顯得格格不入。但是,純粹從以社會公義為中心的想法去看,這種建議原則上可行,而實際上則要視乎個別社會或政府會否濫用刑法。一個濫用刑法的社會或政府施行這種建議很可能會進一步損害弱勢者的言論自由與社會公義。行動與政策的層面必須加入實務與在地的考慮。較安全的做法乃提倡社會或政府應該以某種方式鼓勵弱勢者公開發表意見。社會上不同的機構應該騰出更多位置讓弱勢者發表意見,而每當上述的不當言論出現時亦應以相反的意見於之抗衡,即使那些意見與知識的增長無關或者被精英指責為「沒有半點真理」。

談論港獨的自由

  筆者過往並未曾支持香港獨立,然而我自覺有智識上的責任去堅持談論港獨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基本上是要確保人民有為自己發聲與抗議的權利,不論他們的社會地位與知識水平為何。重申堅守言論自由的立場無疑同時亦在悍衛弱勢者的權利,而直接辯護弱勢者的意見以及嘗試與弱勢者站在同一陣線則更加能夠增強他們的聲音,從而促進社會公義。

  無論如何,我認為有一點十分清楚。如果社會或政府只容許人(尤其在權位者)支持政府,而不容許人(尤其不在權位者)反對政府,那麼的做法或者政策明顯違反了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以及違反了社會公義。

 

註︰

[1] 筆者曾經於拙文〈言論自由與包容的限度〉以密爾的傷害原則與波普的「寬容悖論」解釋過相關的問題。

[2] 參見哥漢H. Floris Cohen 的《現代科學的興起》The Rise of Modern Science Explained: A Comparative History,頁156。

[3] 原文︰「the Order is hostile to truth as preventing any addition to knowledge. Truth was once incarnate on earth; but it has been hewn in pieces by Falsehood.」Areopagitica, sect. V)

[4] 原文︰「If all mankind minus one were of one opinion, and only one person were of the contrary opinion, mankind would be no more justified in silencing that one person than he, if he had the power, would be justified in silencing mankind.」(On Liberty 1859, p.36)

 

﹙原文刊於2020年8月份《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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