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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吝嘉 難度:★★★★☆
假如有一個無辜的人意外地威脅你的性命,你可以殺死他自保嗎?上篇的討論中,道德哲學家 Judith Thomson 認為可以。理由是他既然威脅到你,就已侵犯了你的生命權利,因而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可是,無辜的人真的會侵犯到你的權利嗎?
不少道德哲學家都質疑 Thomson 的觀點:那個被颱風捲起的人肉炮彈根本控制不了自己的身體,若果也算侵犯到你的生命權,真是「躺着也侵權」。本文會從 Michael Otsuka 的批評出發討論 Thomson 理論的問題,以及解釋自衛的另一種理論。但這之前,讓我們首先探討以下問題:Thomson 理論所允許的自衛殺人,有底線嗎?
為了自保,任何人都可以殺嗎?
在上回人肉炮彈的例子中,Thomson 認為我們可以殺死將會把你砸死的人(無辜的威脅)來自救。然而,Thomson 強調並不是任何的殺人自救都是道德上允許的。例如這個「路人」的案例:
「路人」:有一輛電車(對,又是電車)向你直撞而來。你兩旁都無處可躲,惟一自救的方法就是把電車炸掉。然而,電車旁碰巧站了一個不相干的路人。如果你向電車丟炸彈,他也會被炸死。
(再次強調,在所有這類探討自衛的假想例子中,都假設了你都只有兩個選項:要麼你被殺死,要麼你殺死別人救自己,不可能兩全其美。)
這個路人是個「旁觀者」(bystander)。「旁觀」在這裡的意思與平常有點不同:不是指他旁觀了你遇險的過程,而是指他在因果上與你遇到的威脅完全沒有關係,只僅僅「旁觀」而已。作為旁觀者,不管存不存在,你還是會被電車撞。
我們可以殺死路人救自己嗎?很多人都會認為不可以。如果為了自保連完全不相關的人也可以殺死,大家平時不就可以不擇手段地將自己的不幸轉嫁給其他人嗎?
那現在事情好像就清楚了。自衛殺人甚麼情況下是道德上容許的?就是自衛的對象是威脅到你的人之時,因為威脅到你即侵犯了生命權,令他捨棄了他自己的權利。所以,前文提及要駕車撞死你的兇徒和被吹到你身上砸死你的無辜威脅都可以殺死。而自衛甚麼時候是道德所不容許的?當自衛會殺死沒有威脅到你的旁觀者,你就不可以自衛。既然他沒有侵犯到你,他就還保留自己的生命權利,保障他不應被你殺害。
躺着也侵權?
目前來說,似乎無辜威脅及旁觀者兩類個案都在確認 Thomson 提出的「權利捨棄自衛理論」—— 對侵犯你生命權的無辜威脅可以自衛殺之,對沒有侵犯到你的旁觀者就不能。Thomson 似乎為自我防衛提供了一個相當完備的道德基礎 —— 除了文首提及的「躺着也侵權」的問題。
躺着也侵權到底有甚麼問題?Otsuka 提出了一個思想實驗:
「嬰兒炮彈」:這次被龍卷風捲起要砸死你的不是個成年人,而只是一個幾個月大的嬰兒。同樣,如果不用激光槍把她蒸發掉,她就會砸到你身上把你殺死。
也許會有人認為無辜的嬰兒與上文提過的人肉炮彈一樣,都是可以殺死來自衛。但這不打緊。Otsuka 要問的是:無辜的嬰兒是否有侵犯到了你的權利嗎?Otsuka 認為答案顯然是「否」。一個嬰兒顯然沒侵犯到他人的權利的能力。而且,嬰兒不但沒有侵權的能力,更顯然擁有不受侵犯的權利。
這兩個「顯然」令「嬰兒炮彈」的案例成為對 Thomson 自衛理論的重大挑戰。Thomson 的理論以「威脅他人者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因而捨棄自己權利」來解釋為何自衛合乎道德。但在「嬰兒炮彈」中,嬰兒雖然對你構成生命威脅,但卻不能侵犯到你的權利,更遑論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嬰兒炮彈」顯示了即使威脅到別人也不必然侵權,而威脅者未必會因此捨棄自己的生命權。因此,Thomson 認為躺着也可以侵權的想法是不正確的。
只有主體所作行為才能侵犯我們的權利
並不是所有的傷害都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如果一塊石頭被風捲起打中你,不管你傷得有多嚴重,你的權利都沒有被侵犯。但如果那石頭是豬文向你丟的,他就侵犯了你的權利。可見,必須是要由一個可作行動選擇的主體(agent)傷害你才算侵權。「嬰兒炮彈」中不足歲的嬰兒雖然有一定程度自主活動的能力,但他還不具備理解和選擇不同行動的完整能力,還不是一個主體。即使無辜的嬰兒墮下會傷害到你,但無選擇能力的嬰兒就如石頭一樣不能侵犯你的權利。
說到這裡,你應該不難發現其實無辜的威脅也有和嬰兒相同的處境。不錯,作為無辜威脅的人肉炮彈是個成年人,已經是一個具備完整選擇能力的理性主體。但當他完全無法自控地被龍捲風捲起時,他已完全失去了作為主體的選擇能力(假設他不是因為有意或疏忽而令自己捲進龍捲風之中)。嬰兒不會侵犯到他人,因為他的行為背後並沒有能作行動抉擇的主體。同理,一個人不幸成為人肉炮彈時,他砸到你身上的這個動作,也不是由行動主體所引致的。如果沒有自控能力的嬰兒不會侵犯到他人,同樣不能自控的人肉炮彈也不會侵犯你的權利。而既然人肉炮彈不會侵犯你的權利,他就沒有「被捨棄」自己的生命權利。
至此, Thomson 指我們可以殺死人肉炮彈(無辜威脅)來自衛的理據已不能成立。Thomson 原希望以「無辜威脅侵犯到你,導致他捨棄了自己生命權」來證成道德上你可殺死他人,但上面 Otsuka 的論證顯示無辜威脅與嬰兒一樣,在無法自控的情況下根本沒有侵犯他人權利的能力。既然沒侵犯到你,他自然就繼續保留了自已的生命權,你自然就不能以侵權為由殺死他。
無辜威脅其實也是個「旁觀者」
這還未足夠。無辜威脅始終威脅我們在先(我們也是無辜的),這一點在道德上理應是很重要的。沒有理由要我們平白放棄自救束手就義。因此,即使我們同意 Otsuka 駁到了 Thomson 的權利捨棄論證,他仍要說服我們為何不能殺死無辜的威脅自保。
Otsuka 的確提供了論證。先回到前面介紹的「路人」例子中的旁觀者。旁觀者與你身陷險境無關,因此我們不應該以殺死旁觀者為代價來自保。許多人(包括 Thomson)都會認為無辜威脅和旁觀者雖然兩者都無辜,但因為前者始終「參與」威脅你的生命一事,所以前者可以殺但後者不能。
但 Otsuka 認為兩者其實只有表面上的分別。為甚麼?快速再看一眼前面「路人」的旁觀者案例:
有一輛電車向你直撞而來。你兩旁都無處可躲,惟一自救的方法就是用炸彈把電車在壓過你之前炸毀。在電車旁觀站了個不相干的路人,如果你向電車丟炸彈,也會把他一併炸死。
在這個案中,大部分人都會認為不應該殺死無辜且又沒有對你構成威脅的路人來自保。現在請思考一下這個情景:
「乘客」:同樣是電車向你撞來,惟一的分別就是這次那個旁觀者不是站在路旁,而是被困在車廂內。同樣地,你惟一自救的方法就是把電車和裡面的旁觀者一併炸掉。
如果在「路人」的個案我們覺得不可以殺死旁觀者,在「乘客」的個案理應也不可以。因為兩個情景的惟一分別就只是那旁觀者的位置:前者在車旁,後者在車內。顯然,這種改變並不會在道德上有任何分別。讓我們再回到上文提到而許多人覺得可以殺人自保的無辜威脅個案:
「人肉炮彈」:有個無辜的人被突如其來的龍捲風捲起,正要砸到你身上把你壓死。你惟一自救的方法是用激光槍在半空把他整個氣化。
現在讓我「路人」、「乘客」和「人肉炮彈」這三個案例並列比較。Otsuka 指出,雖然人肉炮彈是威脅而路人和乘客都不是,但三者的處境其實是一樣的。 不可以殺死路人,因為他只是「旁觀」你面對的威脅。在「乘客」中,會撞死你的是電車,雖然乘客也在其中,但他只是單純被困其中,也同樣是「旁觀」你所面對的危險。
而在「人肉炮彈」,人肉炮彈已經失去了對身體的控制。如果乘客是被困在失控汽車中的旁觀者,那人肉炮彈其實也是被困在自己失控身驅中的旁觀者,「旁觀」已被龍捲風接管的身體撞向你。這樣說聽起來有點奇怪。會砸死你的明明就是人肉炮彈本人,怎麼可以說他只是「旁觀」呢?
的確,我們平常會慣性地將一個人的身體活動等同他本人的行為。你的身體撞到了我,我就會說 :「喂!你撞到我了!」而不會別扭地說:「喂!你的身軀撞到我了!」箇中原因也不難理解:既然身體是你的,當然沒有人比你更能夠控制你自己身體的活動,亦自然可假設是由你的意志控制。一般情況下,把你的身體視為你的一部分相當合理。
然而,「無辜威脅」顯然並不是一般情況。人肉炮彈已經完全不能控制身體,強說「他的身體殺人等同他殺人」就等於說被困於在「乘客」例子中困於車內的乘客也有威脅到你一樣。試想像,假如中有個壞蛋偷偷地駭掉了 Iron Man的動力裝甲,趁他在戰鬥時控制他的裝甲轟了綠巨人 Hulk 一炮,激怒 Hulk 來製造混亂。在這個情況下,我們不會說是「Stark(Iron Man 的真正身分)轟了 Hulk 一炮」,因為動力裝甲已不再受 Stark 意志所控制時,便不能將 Stark 和他的裝甲混為一談。
在人肉炮彈的情況,一般人的確較難將他本人和被風吹起的身體分開來理解,原因是我們很難想像抽離了身體還能用甚麼盛載人的意識。但其實只要我們想像一下,假如將來有技術可以將我們的腦部和神經安裝在可替換的人造身體上,我們的身體其實就像 Iron Man 的裝甲,與我們的主體並不是同一樣東西。
從這個角度看,「人肉炮彈」中將會砸死你的,只是人肉炮彈的身體,他的主體和意志根本就沒有涉及其中。如同乘客和被駭的 Iron Man 一樣,他也是個旁觀者。
如果 Otuska 是對的,「無辜威脅」和「旁觀者」根本就不是互相排斥的概念。無辜威脅只是旁觀者的一種,只不過這次造成威脅的是旁觀者失控的身體而已。故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無辜威脅可殺但旁觀者不可殺,因無辜威脅與一般旁觀者一樣有不可被殺害的權利。Otsuka 認為自衛應否被允許,取決於攻擊的對象是否要為你面對的威脅負責,即一種「道德責任理論」(Moral-responsibility Theory 或 Moral-responsibility Account)。
Otsuka 論證了無辜威脅與旁觀者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因此我們即使遇險也完全不可以殺死他們自保。在學界的討論中,大多都會認為 Thomson 「躺着也侵權」的觀點有問題,但就未必會同意 Otuska 將無辜威脅等同旁觀者的做法。至止,對於應如何理解自衛及可否殺死無辜威脅的問題,已分為兩大陣營:Thomson 的「權利捨棄理論」認為可以殺死無辜威脅,但 Otuska 的「道德責任理論」就認為不可以。雖然前者似乎面對較大的挑戰。但 Otuska 的立場也引發相當多爭議。除這兩派理論之外,尚有另闢蹊踁的第三種觀點,且待下次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