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甚麼有撫養小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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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豬文    難度:★★★☆☆

 

       赫胥黎的《美麗新世界》裡曾經描繪過一個如此的世界:

        在美麗的新世界裡,每個新誕生的生命都是試管嬰兒。這些試管嬰兒一律交由政府負責,自小在政府管理的幼兒院裡長大,接受政府提供的教育。這個情況就好比每個人一出生就安排在一所龐大的寄宿學校裡生活與學習。這個新世界裡,再沒有所謂的「父母」與「家庭」。父母與家庭就像宗教與愛情一樣,只殘留在原始、落後的「野人區」。[1]

        《美麗新世界》與為人熟悉的《一九八四》、俄國小說《我們》合稱三大反烏托邦小說,對未來世界充滿質疑,相當悲觀。赫胥黎筆下的世界,對身處2018年的我們,可謂不可思議。人口管制、階級制度、享樂主義、集體劃一等等都是書裡發人深省的主題。當中不得不提的,便是家庭與親子關係的全面摒棄。在這個烏托邦裡,再沒有人有撫養小孩的權利──也就是說,再沒有人有權為人父母。

        這對我們來說,當然是匪夷所思:一個成年人怎麼可能沒有撫養小孩的權利呢?一般來說,我們每個人都由自己的父母撫育長大,也有權利成為父母,組織家庭。或許這件事是如此歷史悠久,又如此根深蒂固於我們的生活,使得大家都以為它是如此理所當然。但想深一層,究竟這個撫養小孩的權利是從何而來的呢?

        究竟,在美麗新世界裡,「父母」這種東西應該成為只在歷史書上出現的名詞嗎?反省這個問題,或能使我們更了解到家庭的價值。[2]

小孩中心說

        關於權利的證成,很多時候都會訴諸「福祉」(interest)。例如政府應該賦予人民選擇不同宗教的權利。選擇宗教信仰的權利之基礎便在於相信甚麼宗教、參不參與宗教生活,對很多人來說都是生命裡至關重要的事。宗教生活構成了他們的人生意義。如果剝奪了這種權利,等同了剝奪他們很大部分的人生意義,損害了他們的福祉。因此,為了保障福祉,我們應該保障他們的宗教信仰權利。

        如果按照這個思路去想父母的撫養權問題,我們要問的便是:我們撫養小孩的權利,究竟保障了誰人的福祉?它又是哪種福祉呢?

        其中一種最常見的想法便是:我們應保留父母撫養小孩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保障了小孩本身的福祉。在小孩尚未長大之前,他並非一個完全獨立自主的個體。在這個時候,他的重要福祉便包括了他即時的幸福(例如吃不吃得飽、睡不睡的好、快不快樂),以及各種認知、情感、身體、德性的發展。這些發展都對於他能否發展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最為重要。

        要保障這些福祉,讓小孩有個美滿的童年,是極度困難的事。小孩需要其他人投放大量心力與時間在其中,才能確保上述的福祉得到保障。那麼,誰才是最合適的人選呢?有論者便認為,父母正正最合適。「促助小孩的福祉」這件「苦差」應該如何安排,如何分配?最有效的做法便是讓其父母親自負責此份工作,而非像《美麗新世界》般,讓政府統一去做。

  他們認為,父母比起政府更勝任,是因為這份工作的要求之高,父母以外的人根本沒有人會達到標準。相反,父母總會對自己的孩子十分關注。父母比起世上其他人都更着緊自己小孩當前的幸福和各種發展。試想一下,在《美麗新世界》那些育兒院裡工作的員工,他們對小孩付出的愛又怎會及得上小孩原本的父母呢?既然如此,為了保障小孩的福祉,我們便應該保障父母對小孩的撫養權。

        換句話說,父母與小孩的關係其實是一種「信托」(fiduciary)關係。由於小孩尚未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無法保障自身的福祉,我們便將小孩的福祉「信托」給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何以有權安排他生命裡的大小事務?基礎在於小孩自身的福祉。情況就好比在學校裡,老師有權決定學生的各種學業安排。老師這份權力的來源,也是源於這能最有效地促進學生有關學習上的福祉。老師因為是學生這份福祉的「信托人」而享有這種權利。父母也只是小孩福祉的「信托人」而享有撫養小孩的權利。這種想法可稱為「孩子中心說」(child-centered account)。

其實你沒有養小孩的資格?

  「孩子中心說」能完全說明何以應該保障父母對小孩的撫養權嗎?此想法雖然很符合我們的直覺,但似乎仍有不少可疑之處。例如,父母真的是孩子福祉的最佳「信托人」嗎?當然,一般情況下,父母比世上任何人都着緊自己的小孩,但總有些父母會對小孩的福祉置若罔聞。況且,即使所有父母都是最着緊小孩的那個人也好,也不見得他們最懂得如何保障小孩的福祉。

        《美麗新世界》的例子也可能並不公允,因為在赫胥黎的世界裡,當時的人口全都嚴格劃分成五種。屬低端人口的小孩,必須接受一些不為人道的洗腦教育。例如,以電擊懲罰接觸花朵的小孩。這種描寫,使得政府負責撫養小孩的做法,令人反感。但事實上,我們也可以想像一種「正常」的政府教育。政府亦有可能建立自由、開明、充滿關愛的成長環境予小孩。

        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小孩的福祉,我們不一定要給予父母撫養小孩的權利。因為我們可以想像到很多情況,有其他人比父母更勝任「促進小孩福祉」這份工作。或許一所管理妥善,師資優良的幼兒院,才是那個真正能讓小孩的福祉最大化的地方,而不是幾乎不受規管的家庭(想想有多少罪惡在這個所謂私人領域發生)。

        更麻煩的是,按「孩子中心說」,父母撫養小孩的權利是不根本的,因為不過是為了促進小孩的福祉而存在的工具。只要我們找到更適合的工具,能達到我們「促進小孩福祉」的目標,這種權利是隨時應該取消的。因此,即使是一般合格的父母,能某程度上促進小孩的福祉,只要他們不是那個能把小孩福祉最大化的人,他們撫養小孩的權利便應該轉交別人。情況就好比筷子只不過是我吃東西的工具,就算筷子能某程度上輔助我吃東西,只要我找到另一樣最方便我吃東西的工具,例如刀叉,我便應該捨筷子而取刀叉。

       所以,「孩子中心說」,看似能證成父母撫養小孩的權利,但其實把它的證成門檻變得很高:為人父母,若你要證成你撫養自家小孩的權利,你需要證明你能促助你家小孩的福祉。亦即是說,這種想法會令很多合格但不是最佳的父母失去他們的權利。

父母的福祉呢?

        有些哲學家因而認為「小孩中心說」是不完整的。他們主張父母自身的福祉也是撫養權的基礎一部分。為甚麼父母有權撫養小孩?除了因為小孩被父母撫養能促進小孩的福祉之外,父母能撫養小孩也促進了父母的福祉。

  Harry Brighouse 與 Adam Swift 兩位哲學家便曾發表一篇名〈Parent’s Right and the Value of the Family〉的文章說明這觀點。他們的基本想法是:與他人建立良好關係,是擁有美好人生中的重要元素。而親子關係從本質上與其他人際關係有所差異,並不能被其他人際關係取代。因此,我們必須保留父母撫養小孩的權利以及親子關係,才能保障父母擁有美好人生。換個角度說,那個再沒有家庭和父母的美麗新世界,它的問題不在於不能促進小孩的福祉,而在於剝奪了我們人生其中一樣最重要而美好的東西。

        那究竟親子關係有甚麼特別?有甚麼不能被其他人際關係所取代的特色呢?Harry Brighouse 與 Adam Swift 指出了幾點:首先,親子關係裡的「權力」極不平等。小孩基本上要完全依賴着父母,而父母亦因此有「權力」控制小孩生活的一切。亦即是說,小孩的幸福全操縱在父母手中。這種「權力」的不平等在其他人際關係中不能找到。

        引申下去,小孩所缺乏的權力當中,那個「脫離關係」的權力更為重要。一般來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關係,如果任何一方不情願,他是可以隨時脫離那段關係的。脫離某種成人之間的關係,屬於任何一方的個人選擇。但在親子關係裡,孩子沒有任何本錢能夠脫離父母與家庭,但父母卻能選擇終結這段關係。當然,父母有多大權力去脫離親子關係,視乎具體的制度安排,但一般來說,只要父母有意願,他總有方法可以離開這段親子關係(例如,香港有保良局)。

        這種權力的不平等,也造成了責任的不平等。小孩對父母百分百的依賴,代表着父母的權力之大。而父母權力之大,意味着父母責任之大。也就是說,任何成年之間的責任,其實都與父母對小孩的責任不能比擬。因此,撫養小孩的過程也可說是父母學習如何承擔責任,把他人的一切幸福扛在身上的過程。這個過程讓父母學習、成長,也構成了父母的人生意義。

        除此之外,小孩對父母的愛與信任,也在其他成人關係中找不到。小孩對父母的愛與信任,是如此無條件、全面和自發。在其他關係裡,我們可能也找到這種如此徹底的愛與信任,但由於我們都長大了,是一個理性的個體。即使我們對愛人徹底地投入自己,這種愛或多或少也會經過理性思考的過濾。但對小孩來說,他們對父母的愛與信任完全自然而然,當中沒有半點思慮的空間(他們根本未有思考這個問題的能力)。

        因此,親子關係裡的親密交流是如此獨特的。父母能夠在親子關係裡感受到小孩對自己自然而然的全身投入,更能夠徹底地與小孩分享生命、以小孩的眼光看這個世界。這些便是父母從親子關係中獲得的不可取代的幸福。一旦失去了撫養小孩的權利,這些價值也隨之逝去。[3]

總結:撫養小孩,是構成幸福不可多得的一塊拼圖

        在美麗新世界裡,「父母」這種東西應該成為只在歷史書上出現的名詞嗎?似乎我們都希望繼續保留父母、親子關係和家庭──不只是為了小孩的幸福,也是為了我們這些成年人的幸福。縱使有些父母未必是小孩的最佳信托人,但政府也不應剝去他們撫養小孩的權利。倘若我們失去了撫養小孩的權利,我們自身的幸福也會從此少了一塊。

 

[1] 篇幅所限,未能取用《美麗新世界》原文。

[2] 有關「家庭」與「父母」的問題,哲學上當然有多得如恆河沙數的討論。即使收窄到「父母」的權利與道德問題,也牽涉到至少三大問題:第一,究竟我們有沒有權生小孩?我們有甚麼理由把一個新生命帶來這個世界?哲學上有不少反生育主義者主張我們不應該生育;第二,究竟誰才有資格當小孩的父母?誰才是那個有權為小孩做決定,有責任為小孩着想的家長?有哲學家認為是孕育出小孩的精子與卵子的擁有者,有些則認為是為小孩誕生付出最多的人;第三,究竟為甚麼一開始,從一個宏觀的角度,我們應該容許某些人(通常是兩個)成為小孩的父母,讓他們對小孩的撫養有一種特別的權力與責任呢?孩子的撫養何不像《美麗新世界》般在一個統一而受規管的機構裡進行?本文只集中討論最後一個問題,所以雖然本文為行文方便,用上「父母」一詞,但本文的「父母」也可以是同性伴侶,也可以是一人家長。本文對於第二個「誰才是家長」的問題,並無取態。

[3] 必須注意兩點:第一,孩子的福祉仍然是重要的。這兩位哲學家不是說只要撫養小孩是父母的福祉一部分,父母便有撫養權。重點是那些合格、能某程度上保障小孩福祉的父母,我們應不應該因為他們未能最大化小孩利益而剝去他們撫養小孩的權利。最簡單的「孩子中心說」支持者會說應該,所以這兩位哲學家希望提出修正,把父母自身福祉考慮進去以防止這理論後果;第二,親子關係的不可代替性十分重要。因為關係不可代替,親子關係或者撫養小孩的權利不再只是保障小孩幸福的工具,而是建構父母幸福的一部分。失去這種關係,父母不能從其他成人關係中找到替代品,也因此必然會造成父母的損失。

 

﹙原文刊於二零一八年六月《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