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松閣﹕原諒我不記得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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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mson     難度:★☆☆☆☆

 

  我有不少朋友常常悔恨自己記性不好,巴不得成為那些博聞強記的人。讀哲學的人最喜歡的就是質疑,其實能夠過目不忘的人生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遺忘於人生是否無用?下文會嘗試從一些現實例子出發,討論記憶與遺忘的相關課題。

  翻查資料,現實中確有過目不忘的案例﹕醫學上稱之為「超常自傳式記憶」(Highly Superior Autobiographical Memory,HSAM),又稱為「超憶症」(Hyperthymesia)。超憶症者擁有異於常人的自傳式記憶力,清楚記得與自己相關的每個生活細節。例如他能記得自己某年某日遇過什麼人、做過什麼事、吃過什麼,影像清晰,巨細無遺。再者,他們也能夠一字不差背出自己曾讀過的書、看過的戲。初看起來,這種能力似乎是種恩賜,但其實情况比想像中複雜。

超強記憶 苦痛糾纏

  首先,超憶能力並不如想像的有用,它雖然令你記得所有事情,但記憶不等於理解,超憶症者的推理和語言能力並不一定出色,紀錄顯示他們的學業成績大多只屬一般。更麻煩的是,超憶症者沒有選擇記憶的能力,不能自主地選擇記誦或不記誦什麼,而且總是時常不由自主地想起往事。根據記載,他們描述自己的生活就像是觀看分割為兩邊的大銀幕,現在與過去的影像往往同時顯現,令他們分不清身處什麼何時何地,精神難以集中,結果是生活大受影響,也常常做噩夢甚至失眠,情緒備受困擾。

  很多人都有重視悲傷的事情多於快樂的傾向,如果是超憶症者的話,情况將雪上加霜。超憶症者記得住過往所有的歡樂時光,但經歷過的痛苦又時常湧現,折磨自己。美劇House其中一集正是探討這個問題。劇中的女超憶症者由於記得兒時開始姊姊對她說過所有的話和做過的事,得出「姊姊欺負自己比善待自己要多」的結論,致使關係破裂。即使姊姊最後捐出腎臟救了自己一命,按理應足以抵償甚至超過其犯過的錯,女主角還是沒辦法忘記(其實重點是放下)那些負面的記憶,原諒其姊。由此可見,過目不忘的能力很可能只是記憶和情緒的負擔。其實,遺忘也許有其必要﹕從認知層面論,大腦記憶有限,總需要刪除沒用的資料,以騰出空間記載新事物。從情緒角度看,遺忘傷痛是重要的心理自我保護機制,確保我們的人生不會被往事拖垮。

愈要忘記 愈是記起

  當然,羨慕博聞強記的朋友會說,他們要的不是強迫症一般的記憶,而是能自主選擇記憶,又能過目不忘的能力。問題是除超憶症和叮噹的法寶記憶面包外,現實上還沒有這樣的例子。而且根據我粗淺的認識和觀察,記憶這回事其實並不完全受控,我們都有以下的經驗﹕不想記得某件往事卻又時常想起;希望記住某些資訊卻總是忘記。再仔細分析,當中有一種現象,我稱之為記憶與遺忘的不對稱性(asymmetry)﹕人可以盡力做些事情令自己記住某事,例如寫備忘,或囑咐別人提醒自己,卻似乎難以做些什麼令自己忘記(除非靠藥物或損害大腦)。因為愈企圖做些什麼令自己忘記,往往愈會記起。我記得當年看過一套日劇,當中有一幕是這樣的﹕女主角失戀後,為了提醒自己忘掉前度,決定於月曆上做記號。如果自己當天沒想起他的話,就在月曆上的那天畫個交叉。一個月後,女主角看到整個月曆滿佈交叉,可是她卻哭了。因為她發現滿佈交叉的月曆代表其努力最終不過適得其反,她從來沒有忘記。

記住暴行 也是責任

  雖然記憶與遺忘並不完全自主,但我們往往又同時認為兩者有其責任可言。這種想法其實值得細問﹕如果記憶不由自主,則理論上難以成為責任,因為我們不應該為不受自己控制的事情負責。但日常生活有不少例子顯示,即使記憶不完全自主,還是可以與責任有關的。比方說,如果你忘掉了與朋友前途攸關的重要承諾,那大概不是一句善忘就可推說過去的;再者我們都會同意,父母有責任緊記年幼子女的病歷,否則就是疏忽照顧。這些都是平凡但真實的個體例子。從整體而言,人類也有集體的記憶責任,那怕自己其實不直接涉及其中,此中最常被提到的例子莫過於納粹黨對猶太人的暴行。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除了當年的受害者,世人亦有責任緊記這樁歷史的教訓,以免重蹈覆轍。為什麼暴政總企圖篡改歷史?因為他們害怕的就是民心,而民心最終就是記憶。可見小至個人倫理關係,大至家國歷史,記憶都有其道德可言。那麼守護記憶,盡力念記,往往就是一種迎難而上的意志,一種對真相和責任的執著。

集體遺忘 也是善良

  如果記憶可以是種責任,那麼遺忘又如何?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遺忘的確可以是種責任。假若你意外地得悉工作同事的私人家庭資訊,大概我們都會同意你應該忘掉它,這種例子沒太大爭議,不需多談。我感興趣的是近年所謂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討論。簡言之,被遺忘權意即公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不公開展示。倘若被遺忘權成立,我們就似乎有相應的責任遺忘相關資訊。因為權利和責任很多時候是雙生概念,當某人有權利做某件事,旁人就有責任不阻止,甚至協助他完成某事。順應這種想法,我們可以更易明白遺忘責任的具體應用。例如多年前的陳冠希事件,那些無辜受牽連、私人照片被曝光的明星們,似乎不僅有權要求大眾刪除所有相關相片,按理更可進一步推論大眾有責任要忘記這些資訊(能否做到是後話,不影響這是否責任)。又或是早前的呂麗瑤事件,如果受害者希望忘記傷痛經歷,我們又是否可以無視她遺忘(和被遺忘)的權利,要求她舊事重提,公開資訊?還是大眾有責任與她共同遺忘?但遺忘此事又會否令公義不彰?我對此還沒有明確的答案,但深信被遺忘權必須於考慮中佔一重要位置。

記抑或忘 道德抉擇

  梁文道在〈我們守護記憶,直至最後一人〉一文中說,記住或者遺忘一件事,有時候是種道德抉擇,我深表認同。不論記憶或遺忘,往往都是一種意志。有些回憶,需要守護;有些往事,最好忘記。人生之難,就在當中的取捨。

延伸閱讀﹕

Sven Bernecker and Kourken Michaelian edited,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Memory, Routledge : Taylor & Francis, 2017.

原文刊於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