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私隱權:比起個人資料,展現自我的自由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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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吝嘉  難度:★★★☆☆

 

(上回文章:談談私隱:私隱大家都很在意,但真有這種權利嗎?

「想像一個完全無遮無掩的世界。在這裡,所有的牆壁都是透明的,你所有的對話都被人聽得到,每一個舉動都暴露在他人目光中。在上司、客戶面前低聲下氣的恭維說話、對下屬不留情面的辱罵、向閨蜜傾吐的心聲、與戀人的悄悄話,都無一例外地揭露人前。無法擺脫的他人目光的你,時刻都只能以開記者招待會的姿態與人相處。在這樣的一個世界,你喪失了的是向不同人展現自我不同面貌的自由選擇權利,親疏之別不復存在,各種人際關係及社交生活亦無從維繫。這就是私隱權不能被其他權利取代的獨特意義。」

  到底私隱是否一種基本道德權益?在上文我們討論了 Thomson 提出的懷疑:侵犯私隱當然不道德,但並不是因為我們有「私隱權」。如果問私隱其實是甚麼,你會發現所謂的「私隱」有時是指個人物品不被侵犯的權益,有時是指行為不被窺看的權益……這些權益乍看或許有些相似,但細察下它們內裡其實並沒有可被歸類為「私隱」的共通點。假如 Thomson 的說法正確,那我們似乎就不應再高舉「私隱權」這個道德旗幟 ── 如果私隱只是用其他權益堆砌出來的模糊概念,我們還怎能以此論證它比其他權益(如國家安全)更值得保障呢?

  許多哲學家都不認同 Thomson 的觀點,但要反駁 Thomson ,須正面指出究竟私隱是甚麼,以及這種權益有何獨特不能被其後權利取代之處。Cornell University 的法律哲學家 Andrei Marmor 就提供了一套整全的回應,揭示私隱權的真正意涵。

私隱的真正意義

  Marmor 並不全盤否定 Thomson 的想法。他認同私人空間不被窺視[1] 、重要資料不被盜取等權益在的確本已屬於財產和身體擁有等權利的範疇,不必勉強冠以私隱之名再加以保障。

  然而,私隱的重要實遠超出這些已被其他權利涵蓋的範疇。Marmor 以一個思想實驗突顯出私隱獨特之處:想像一個完全無遮無掩的世界。在這裡,所有的牆壁都是透明的,你所有的對話都被人聽得到,每一個舉動都暴露在他人目光中。在上司、客戶面前低聲下氣的恭維說話、對下屬不留情面的辱罵、向閨蜜傾吐的心聲、與戀人的悄悄話,都無一例外地揭露人前。無法擺脫的他人目光的你,時刻都只能以開記者招待會的姿態與人相處。在這這樣的一個世界,你喪失了的是向不同人展現自我不同面貌的自由選擇權利,親疏之別不復存在,各種人際關係及社交生活亦無從維繫。

  為何這種無遮無掩的世界如此難以忍受?作為群體生物,我們的生活密切依賴多種多樣的人際關係:同學、同事、親人、摯友、點頭之交……每種關係都有各自的功能和意義,構成我們的社會身分。關係的性質取決於親疏程度,如要維繫這種複雜的多元關係網絡,我們須控制與不同人之間的親密距離。而要控制距離,我們必須有權選擇向哪一個人呈現哪一面的自我,有能力向不同的人作不同的表現。這種控制自我展示的能力,就是依賴隱私權保障的獨特權益。

如何才算侵犯隱私權

  既然隱私權保障的是如何向他人展示自我能力之選擇,妨礙別人展示自我就是侵犯隱私權。何謂妨礙別人展示自我?Marmor 指出,我們能否自在地向他人展示自我,取決於能否享有「合理地可預料的溝通環境」,即可以切實控制到自己希望向其展示的受眾。如果與他人相處時,我們可以確切掌握到聽眾是誰,不用擔憂被觀眾以的人窺探,私隱權就沒有遭侵犯。

  舉個例:當你打電話給朋友,一般都會假定沒有第三者聆聽你們的對話。如果你一開始就懷疑有其他人會在聽,可能就連打不會打給他。若然互動的環境無法被預料,我們就不知道該表露自我的哪個面向。我們總是對溝通環境的變化如此敏感,一察覺到可能有意料之外的人在場,即使對話內容無關痛癢,我們也無法若無其事地繼續下去。溝通環境突然轉變時,維持親疏有別的能力就會隨之受損。

  除了無法預料的轉變(可能是有人無意路過,也可能是有意偷聽)會損害展現自我的能力、侵犯私隱,Marmor 表示即使是清楚預料到的溝通環境轉變。也可構成侵犯。試設想政府宣佈下個月開始無差別地監聽和記錄所有人的電話通訊及社交媒體訊息。即使大家有充分時間適應和準備,這種措施依然會嚴重侵害我們的私隱權。在現今社會,電話及社交媒體是我們控制與他人關係的關鍵途徑,失去這些可作私密互動的環境,就會令我們難以維持親密關係,嚴重削弱決定如何展現自我的能力。情況就正如本文起首思想實驗中赤裸裸的世界一樣。

身分辨認 私隱權議題的必要條件

  明白到私隱權的真正意義,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即使面對國家安全這樣的重大利益,保障私隱仍然那麼重要。Marmor 的理論亦可助我們分辨那些才是真正的私隱權議題,更妥善地回應 Thomson 最初的質疑。上面提及 Marmor 認為私隱權的要義,就是保障與人相處時可以合理地預料溝通環境。然而,並非所有監聽或資料記錄都會損害溝通環境。Marmor 解釋,需要符合一個條件才足以損害私隱 ── 監聽或紀錄的內容要足以令人可以辨認到我們的身分。不符合這個條件的其實都不算是侵犯私隱權。

  以日常接觸到的電話問卷調查為例。許多電話調查都會問及家庭成員、職業、收入等敏感個人資訊。一般情況下我們絕不會將這些資料透露告訴陌生人。但受訪時,我們卻會願意向素未謀面的調查員透露。為甚麼?原因之一當然是我們相信該機構不會將資料作研究外用途,否則從一開始就不會接受訪問。可是,更重要的是我們知道這些資料儘管私密,但設使不幸外洩亦不足以讓他人知道我們的身分,不會影響我們向他人揭示自我的能力(至於擔憂個人資料被用作銷售牟利則是另一回事,與私隱無關)。故依 Marmor 的說法,單純訊息外泄並不足夠,加上引致我們揭露自我的行為,才算侵犯私隱。

如何理解私隱權:Thomson vs. Marmor

  Thomson 認為私隱權其實並不存在,每個以私隱為名的議題細察下其實都只是關乎其他權利(如財產權、個人身體自主權)。Marmor 認同例如資料外洩、私人空間被窺探等不少「私隱」議題其實都與私隱無關,但這不代表沒有真正被稱得上是私隱的權益。他認為私隱權的真義,就是自由選擇向他人如何展示自我的環境。這是一種靠私隱權才能保障的獨特權益,並不能「還原」成其他權利。如果信納 Thomson 的觀點,認為私隱只是一個集合了其他權利的虛名,我們可能反倒會忽視了私隱權的真正重要之處。

  你認同 Marmor 對 Thomson 的回應嗎?以「選擇如何展示自我的能力」來理解私隱權,你覺得合理嗎?

 

注腳:

[1] 在私人空間被人偷窺,能否納入 Marmor 所理解的私隱範疇呢?這裡其實有不同詮釋的空間。一方面,Marmor 可能會認同 Thomson 而將偷窺歸入財產及身體權利遭侵犯的範疇。另一方面,Marmor  的私隱理論的核心關乎人際關係,不管受害者是否認識偷窺者,偷窺的行為曝露了一些受害者本來不欲展示的東西,亦可以算是侵犯了私隱旨在保障的權益。